2021年10月8日,重庆皓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属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辖区村道双龙大道荣隆工业园区16号楼外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损失约80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重庆皓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皓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皓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TD8H0T,成立日期:2018年3月21日,注册资本:叁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16号14幢2-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6014609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运、汽车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销售:汽车及零配件、二手车经纪。
(二)当事人情况。
1.谭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工农村14组82号,身份证号:5002**********6870, 驾驶渝D44***重型自卸货车。
2.钟某文,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玉久村3组73号附2号,身份证号:5102**********5111 ,驾驶渝A7G***号超标电动自行车。
(三)车辆情况。
1.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重庆皓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16号14幢2-1,保险凭证号: PDZA202150010000071472, 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2.渝A7G***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所有人:钟某文,住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玉久村3组73号附2号。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辖区村道双龙大道荣隆工业园区16号楼外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荣隆镇双龙店方向,西往荣隆镇潮水屋基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全宽1508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0月8日12时38分许,谭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在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辖区村道双龙大道荣隆工业园区16号楼外路段倒车时,与沿双龙大道从双龙店方向往潮水屋基方向行驶由钟某文驾驶的渝A7G***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钟某文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10000130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谭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事故地点处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钟某文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并且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谭某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一条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钟某文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次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四、事故单位调查情况
(一)重庆皓正公司,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安全管理机构,聘任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刘某素及安全管理人员杨柯、徐颜、李庆英及杨荣月均取得了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重庆皓正公司具备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所属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谭某具备B2类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与所驾车辆相符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重庆皓正公司,其对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和培训,培训内容包含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车辆日常维护、检查方法及驾驶员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准允录用。针对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谭某,重庆皓正公司与其签订了《驾驶员雇佣合同》,对其开展了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准允上岗;每月对其开展了3小时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学习内容包含安全操作规程、道路交通安全知识、驾驶员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并对谭某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考核。
(三)重庆皓正公司,所属在册营运车辆75辆。其建立了《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了公司所属车辆的二级维护周期为120天或者行驶里程50000KM。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于2021年1月10日、6月11日及8月14日分别进行了二级维护,并取得合格证明。根据重庆市渝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6月11日及8月14日提供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二维码线上作业图片显示,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进厂二级维护时均未设置后下部防护装置,但重庆市渝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却在该车《二级维护竣工检验记录单》中的“附属设施”一栏中勾选“合格”,出具了合格证明。
(四)重庆皓正公司,其制定并实施了《GPS监控管理办法》。能够监控所属车辆的运行轨迹,查处所属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及其驾驶员谭某,该公司通过GPS能够回溯运行轨迹,发现谭某于2021年6月存在2次疲劳驾驶,于2021年8月存在4次疲劳驾驶。事后,重庆皓正公司均对谭某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五)重庆皓正公司,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与隐患治理制度》,但开展安全检查形式单一,主要由安全管理人员借助荣昌区各治超站点随机排查所属车辆。2021年,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主要在荣昌区开展营运业务,但重庆皓正公司从未排查到该车辆,对其后防护装置缺失的情况失察;其制定了《安全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制度》,但未严格督促从业驾驶员开展隐患“日查”,也未对“日查”开展情况进行摸底、收集。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责任追究的人员。
钟某文,渝A7G***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二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并且对道路上的情况观察不够。钟某文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责任追究的人员。
谭某,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其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处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谭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1. 重庆皓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素。其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按规定对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二级维护,建立并实施了货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但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重庆皓正公司存在:安全检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不健全,安全检查形式单一,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管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力。因本次事故主要系谭某驾驶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重庆皓正公司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与该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据此,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对重庆皓正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2. 重庆市渝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洪。其承担货运车辆二级维护职责,针对渝D44***号重型自卸货车出具了失实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对重庆市渝双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四)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作为重庆皓正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其制定了《2021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荣交执法支发〔2021〕3号),并按计划开展安全检查,2021年1-9月共计开展安全检查183家/次,发现安全隐患130处,均已督促整改完成,查处货运及维修企业违法案件55起,处罚金额82930元;其按规定每月(2021年1月因疫情原因取消)召开“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法制工作联席会”,开展道路货运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督促辖区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重庆皓正公司,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其列入了2021年3月、4月、7月及10月的检查计划,并于2021年3月12日、4月21日、7月13日、9月17日及10月8日对其开展了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4处,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皓正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皓正公司应健全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结合实际切实对所属货运车辆的开展安全检查,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重庆市荣昌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进一步督促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督促所辖企业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皓正运输服务有限公司“1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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