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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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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2-06-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6-0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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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 “1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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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月27日,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所属渝D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12KM+800M人行横道线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1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帝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91237276Y,成立日期:2009年7月28日,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坪区白鹤路48号渝南物流中心B-13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8008646号(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

(二)当事人情况。

1.吴某波,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古昌镇冲锋村5组231号,身份证号:5002**********3113, 驾驶渝D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

2.汪某桃,女,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湖1组72号,身份证号:5102**********5726,步行。
   (三)车辆情况。

渝D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所有人: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12KM+800M人行横道线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峰高街道方向,西往荣昌城区方向,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良好,道路全宽1520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1年12月27日7时许,吴某波持A2E类驾驶证驾驶渝D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由荣昌城区往峰高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12KM+800M人行横道线处,吴某波驾驶该车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汪某桃相撞,造成汪某桃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开始处置工作。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10000031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吴某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吴某波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汪某桃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事故单位调查情况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后,事故调查组对重庆帝瑞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重庆帝瑞公司所属货运车辆211辆,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温某友及安全管理人员王某容余某维向某华均取得了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渝D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吴某波具备A2E类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公司与北京中交兴路车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GPS监管的《安全服务合作协议》;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存在加装货厢的情况;该公司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为120天或行驶里程50000KM,渝D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1年11月7日进行了二级维护,并取得合格证明。

(二)存在的问题

1. 对驾驶员吴某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力,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驾驶技能欠缺;

2.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加装货厢的违法行为。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吴某波渝D0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吴某波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重庆帝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友。其对驾驶员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力,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驾驶技能欠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渝D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加装货厢的违法行为。因本次事故主要系吴某波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重庆帝瑞公司的安全管理缺陷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据此,建议由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局对重庆帝瑞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局,作为重庆帝瑞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其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制定了《关于修订2021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指导计划的通知》,并按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针对重庆帝瑞公司,该事务中心分别于2021年1月18日、3月30日、6月8日、9月6日、12月16日,发现的安全隐患15项,均已督促落实措施,形成了闭环管理。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局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帝瑞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重庆帝瑞公司应健全安全检查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强化对从业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结合实际切实对所属货运车辆的开展安全检查, 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重庆市南岸区交通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进一步督促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督促所辖企业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帝瑞物流有限公司“1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20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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