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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2-06-07
  • [ 发布日期 ]
  • 2022-06-0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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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冠程物流有限公司“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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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日,泸州冠程物流有限公司所属川E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E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在重庆市荣昌区省道303线118KM+800M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60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了由荣昌区应急管理局牵头,荣昌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泸州冠程物流有限公司“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泸州冠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558240484J,成立日期:2010年8月4日,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泸州市纳溪区丰乐镇二居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10503000608号(有效期至2022年5月22日),经营范围:大型物件运输(一)、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普通货运。

(二)当事人情况。

1.贺某勇,男,汉族,家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嘉明镇团山堡村五组232号,身份证号:5105**********1095, 驾驶川E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E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

2.谢某容,女,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白玉10组127号,身份证号:5102**********5225 ,步行。
   (三)车辆情况。

川E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E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登记所有人:泸州冠程物流有限公司。

(四)道路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省道303线118KM+800M处,道路呈南北走向,南往泸州方向,北往荣昌城区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道路全宽1465CM。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1月1日10时36分许,贺某勇持A2类驾驶证驾驶川E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E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由广顺街道方向沿广双路往双河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荣昌区省道303线118KM+800M处,贺某勇驾驶该车右转弯往泸州方向行驶过程中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谢某容相撞并碾压,造成谢某容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接报后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按照应急预案分工开始处置工作。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226120220000002号)对事故责任的认定:贺某勇驾驶违法加装货厢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贺某勇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谢某容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四、事故单位调查情况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后,事故调查组对泸州冠程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主要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泸州冠程公司所属在册营运车辆111辆,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聘任了安全管理人员,其主要负责人范某、钟及安全管理人员段春、王峰、唐均取得了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川E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贺某勇具备A2类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贺某勇自2021年12月31日受车主聘用驾驶川E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未到该公司备案,未经该公司安全教育和培训。川E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加装货厢行为;该公司与泸州全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监控服务协议》,委托实施货运车辆的GPS监管;该公司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为120天或行驶里程50000KM,渝D68265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21年12月31日进行了二级维护,并取得合格证明。

(二)存在的问题

1. 未对驾驶员贺某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驾驶技能欠缺;

2. 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川E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加装货厢的违法行为。

五、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贺某勇川E6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驾驶违法加装货厢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贺某勇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泸州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其未对驾驶员贺某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力,导致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驾驶技能欠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川E6***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加装货厢的违法行为。因本次事故主要系贺某勇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泸州冠程公司的安全管理缺陷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联。据此,建议由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对泸州冠程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作为泸州冠程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其制定了《2021年安全应急监督工作计划》(泸市交执四〔2021〕91号)及《纳溪区交通运输行业2022年安全应急督查工作计划》(泸市交执四〔2022〕111号),并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了每月安全应急督查工作计划。其于2021年1月27日、2月25日、7月15日、10月21日对泸州冠程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问题20处,均督促该企业落实了整改措施,并于2021年11月3日对该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形成了闭环管理。事故调查中,未发现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泸州冠程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分析本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控措施,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到实处,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泸州冠程公司应强化从业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健全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对所属货运车辆的开展安全检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驾驶员未备案管理及车辆违法改装等事故隐患。

(三)泸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措施,科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一步督促所辖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特别是要督促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坚决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泸州冠程物流有限公司“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20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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