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日,荣昌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到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开展安全检查与举报核查,经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1.带式输送机的尾部、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的要求。2.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见教育培训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符合从轻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其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符合从轻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罚款4000元(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分体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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