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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3-0002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3-03-31
  • [ 发布日期 ]
  • 2023-04-0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等违法案
日期:2023-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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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2日,荣昌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到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开展安全检查与举报核查,经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1.带式输送机的尾部、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6.1.6条的要求。2.未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见教育培训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符合从轻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罚款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其行为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该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符合从轻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罚款4000元(仟元整)的行政处罚。综上,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分体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荣昌区木森竹木加工厂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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