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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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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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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翔速物流有限公司“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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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61942分许,重庆翔速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渝DV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由荣昌城区向峰高街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48线1513KM+650M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损失110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加重庆翔速物流有限公司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翔速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翔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3MA061DQ****,成立日期:2021310日,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滨南路东段1854-8(仅限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运管许〔202104305002265320220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

(二)当事人情况。

1罗某君,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峦堡村866号),身份证号:5102**********5234,驾驶渝DV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K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2梁某霞,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峨眉744,身份证号:5110**********8320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
   (三)车辆情况。

1. DV6***号重型半挂车引车,车辆所有人:重庆翔速公司,所有人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荣滨南路东段1854-8,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130101030120220004616

2. KC***挂号重型仓栅式半车,车辆所有人:内江市东兴区罗某君道路运输经营部,所有人地址:四川省江市东兴区安乡太府路综合楼94号。

3. 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号:206222104081097,车辆所有人:梁某霞,所有人住址:重庆市荣昌区峰高街道峨眉744号,保险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20458250030022001499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161942分许,罗某君A2类驾驶证驾驶渝DV6***号重型半挂引车牵引川KC***挂号重型仓式半车由荣昌城区方向往峰高街道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13KM+650M处,罗某君驾驶该车在右转过程中与同向在右行驶由梁某霞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接触后并碾压造成梁某霞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荣昌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公安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13KM+7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峰高街道方向,西往荣昌城区方向,沥青,路面完好,燥,视线良好,道路半宽1110cm详见图、图

一  事故勘验图(车前)

二  事故现场(侧向)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梁某霞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0元。

五、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05300120230000001号对事故原因及责任的认定如下。

(一)事故原因。

1. 罗某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转弯时,未按交通标线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

2. 梁某霞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

(二)责任认定。

1. 罗某君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2. 梁某霞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承担责任。

六、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重庆翔速公司,所属在册营运车辆1,管理人员1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DV6***号重型半挂车引车驾驶员罗某君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存在的问题

重庆翔速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 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 主要负责人汤某禹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足。

3.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未对所属车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车辆的动态监管。

七、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翔速物流有限公司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已被刑事立案的人员。

罗某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转弯时,未按交通标线指示通行。罗某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已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重庆翔速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某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二是主要负责人汤某禹未取得《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不足。三是未严格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未对所属车辆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严格按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落实车辆的动态监管因本次事故主要系罗某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转弯时,未按交通标线指示通行重庆翔速公司的安全管理缺陷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相应因果关系。据此,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对重庆翔速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作为重庆翔速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制定了《2022年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荣交执法支发〔20221号),运输服务中心制定了《2022年道路运输检查计划》(荣运输中心发〔202222号),均未将重庆翔速公司列入监督检查对象。针对重庆翔速公司荣昌区运输服务中心于2022812日、823日、1026日对该公司进行电话联系和现场勘查(该公司注册地址信息错误),未发现其实体运行。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九、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重庆翔速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析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从业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管力度,切实降低营运车辆的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杜绝类似事故生。

重庆市荣昌区交通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督促所辖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重庆翔速物流有限公司1·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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