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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MB1602900R/2023-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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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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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12·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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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11318分,内江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所属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G348国道方向往城南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南部新区金标文创路口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与的内江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12·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内江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江鸿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门某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MA62DM****,成立日期:2020218日,注册资本: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兰桂大道377号三单元第21C97;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交运管许可511011007250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汽车租赁等。

(二)当事人情况。

1李某全,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许家沟336号,身份证号:5102**********5238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

2谭某国,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梅石坝五路75号,身份证号5102**********5216CU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

(三)车辆情况。

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内江鸿运达公司,登记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区平安路49,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保险凭证号PDZA20225110000005400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12211318分,李某全驾驶川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G348国道方向往城南大道方向行驶,行至南部新区金标文创路口处,李某全驾驶该车与谭某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谭某国死亡,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荣昌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公安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南部新区笔电产业园道路金标文创路口处,道路南北走向,南往新建国道348线方向,北往城南大道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详见图、图


  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侧向)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谭某国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5万元。

五、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05300120220000190号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一)事故原因。

1. 李某全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线制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规定

2. 谭某国无与此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行为。

(二)责任认定。

1. 李某全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全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2. 谭某国无与此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或过错行为,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不承担责任。

六、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一)基本情况。

内江鸿运达公司,所属在册营运车辆207。该公司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建立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成立了安全管理机构,其主要负责人门某秀安全管理人员朱某某浪均取得了有效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其所属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李某全具备A2E类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存在的问题。

内江鸿运达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 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纠正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李某全线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长期不合格的行为

2. 未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管。未配备车辆动态管理专职监控人员,未认真落实对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动态监管。

七、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一般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八、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已被刑事立案的人员。

李某全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标线控制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李某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已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二)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深入调查处理的单位。

内江鸿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门某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一是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纠正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李某全线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长期不合格的行为。二是未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管。未配备车辆动态管理专职监控人员,未认真落实对K76***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动态监管。因本次事故主要系李某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未按交通标线制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内江鸿运达公司的安全管理缺陷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相应因果关系。据此,建议由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对内江鸿运达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责任追究的单位。

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内江鸿运达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了《2022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工作计划》(东区202266号),并按计划对内江鸿运达公司开展了执法检查,并20224月、810月、12该公司7车辆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存在安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责任追究。

九、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内江鸿运达公司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析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认真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从业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配备合格且足额的专职车辆动态监控人员,加大车辆动态监管力度,切实降低营运车辆的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二)内江市东兴区交通运输局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开展道路运输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督促所辖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坚决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内江鸿运达物流有限公司       

12·2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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