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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MB1602900R/2023-0004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8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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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荣昌区聚荣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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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12282035分许,重庆市荣昌区聚荣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渝ADF7***号小型轿车由四川省隆昌市方向往荣昌区方向行驶,行驶至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34KM+900M 处发生一起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损失40元。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交通局参加重庆市荣昌区聚荣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荣昌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荣昌区聚荣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聚荣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HP****,成立日期:2017418日,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青年北街6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汽车租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租赁(不得从事出租客运和道路客运运输经营),销售新能源汽车及配件,充电桩建设,利用互联网销售汽车,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等。

(二)当事人情况。

1黄某,男,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双河街道铁炉村3130,身份证号:5102**********521X,驾驶ADF7***号小型轿车

2蓝某兴,汉族,家住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普陀村8112,身份证号:5102**********0535步行
   (三)车辆情况。

ADF7***号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重庆聚荣公司,所有人地址: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青年北街69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单号:350022203010002676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12282035分许,黄某C1类驾驶证驾驶渝ADF7***号小型轿车由隆昌市方向往荣昌区方向行驶,行至重庆市荣昌区国道348线1534KM+900M处时,黄某驾驶该车与车行方向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蓝某兴相撞,造成蓝某兴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荣昌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公安局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经事故现场查勘,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荣昌区G348线1534KM+900M处,道路呈东西走向,东往荣昌区方向,西往隆昌市方向。沥青,路面完好,潮湿,视线不良,道路半宽:480cm,路段限速:40km/h详见图、图

  事故现场勘验图(车前)

  事故现场勘验图(车后)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蓝某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0元。

五、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

(一)事故原因。

根据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05300120220000192对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如下。

(一)事故原因。

1. 黄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至事故地点处,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并且在对向行驶车辆照射影响观察视线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的规定。

2. 蓝某兴步行至事故地点处横过道路时,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责任认定。

1. 黄某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2. 蓝某兴的违法行为在此事故中起了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七、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重庆市荣昌区聚荣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1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非生产安全事故。

重庆市荣昌区聚荣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2·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4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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