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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3-0005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9
  • [ 发布日期 ]
  • 2023-05-1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荣昌区黄桷滩水库库区观胜镇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二标段)工程“2·1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案
日期:2023-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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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2181015分许,由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荣昌区黄桷滩水库库区观胜镇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二标段)工程在安装用电线路时,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4万元。

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有效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2.使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电工),且未严格按规定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3.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不力。未及时纠正蒋有乾高处作业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治理事故移动脚手架安全防护缺失的不安全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伟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人民币350000元(叁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王某林作为该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不力,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纠正蒋有乾高处作业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治理事故移动脚手架安全防护缺失的不安全状态。王某林对该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9440元(壹万玖仟肆佰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宋某平作为该项目工程的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纠正蒋有乾高处作业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安全行为,未及时发现并治理事故移动脚手架安全防护缺失的不安全状态。宋某平对该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3800元(壹万叁仟捌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周某林作为该项目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不到位:一是未对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电工)进行资格审查。二是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排查整治高处作业人员未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事故移动脚手架安全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周某林对该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6400元(壹万陆仟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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