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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4-00002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1-1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唐某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案
日期: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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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4日,接群众举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荣昌区公安局、荣昌区吴家镇政府执法人员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唐某华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并获利1631元。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唐某华处人民币45000元(肆万伍仟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叁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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