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341
  • [ 发文字号 ]
  • 荣环发〔2021〕4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成文日期 ]
  • 2021-07-30
  • [ 发布日期 ]
  • 2021-07-3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落实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7-30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582016)要求,我区在用锅炉氮氧化物原执行400毫克/立方米标准,自202111日实施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明确规定,我区在用燃气锅炉2021年执行80毫克/立方米标准,2022年执行50毫克/立方米标准(具体排放浓度限值详见附件1)。为加强荣昌区工业污染控制及锅炉大气污染物管控,依法依规依标落实相关工作,现就贯彻落实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查自纠

请各企事业单位对在用锅炉排放情况进行自查,符合新标准要求的单位需对锅炉开展自行监测,并于2021831日前提交近期达标监测报告至兴荣大厦区生态环境局1905室,未按时提交达标监测报告的单位默认开展提标改造。

、提标改造

暂时无法满足新标准要求的单位需及时对锅炉开展低氮燃烧改造,并于20211130日前完成自行验收,1230日前提交改造相关资料及达标监测报告。

三、工作要求。

各企业要加大资金、人力的投入,加强各标准、规范的学习,严格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助推我区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202211日起,区生态环境局将会同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各锅炉企业开展监测和执法,监测超标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进行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重庆市地方标准第1号修改单》。

2.荣昌区在用锅炉企业名单。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722

(联系人:刘芮伽;联系电话:46734280

43号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国家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新标准的通知(联合).doc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