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F4LR59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号
法定代表人:陈*戎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废水收集池内的生产废水溢出至厂区围墙外的雨水沟。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水口废水进行了监测采样,根据其2021年7月13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D67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1.1倍,氨氮超标1.1倍,总磷超标2.8倍,悬浮物超标0.2倍。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7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7月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7月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污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5.2021年7月1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1〕第D67号)。
6.《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荣)环准〔2020〕018号)复印件。
证据1-6证明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7月9日外排废水超过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7.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8-9证明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可被询问人的身份。
10.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0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完成了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改。
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2021年7月29日和2021年8月1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1〕4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1〕22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
事后我公司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一是全面检查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经检查后发现设备无问题,仅仅是打雷跳闸,立即启动了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站采用“UASB+缺氧+好氧+消毒 ”处理工艺,启动后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转。二是组织人员对污水处理站周边的污水及污染物进行了清理,租用铲车,将污水处理站周边的杂草铲平,将应急池的水排空,做好应急准备。三是组织人员对排出到厂外雨水沟的污水进行收集,送进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对雨水沟也进行了认真清理。恳请从轻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超过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事后态度端正,积极进行整改,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在《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10项“超总量50%以上或者超标1.5倍以上(其中PH值在4.5以下或者10.5以上)(1)排放生活废水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幅度内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正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壹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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