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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27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1〕44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1〕44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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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JRR614

所:重庆市荣昌区仁义镇******

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内露天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8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8月27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露天堆放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规定落实防治扬尘污染责任,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4.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

5.被询问人(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6.2021年921《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6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2021年9月1日和2021年9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1〕5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146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事后已对露天堆放的砂土采取了有效覆盖措施。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其从轻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众逸混凝土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1119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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