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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1-00639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1〕56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日期 ]
  • 2021-11-2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1〕56号
日期:202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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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3DEM4K

所:重庆市荣昌区荣隆镇***********附2号一单元2-1

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1年9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将危险废物(实验室废液、废弃瓶、废包装物、废活性炭等)与非危险废物(废纸箱、检验设备外包装箱、档案袋、货架等)混合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2.危险废弃物台账中实验室废液只记录有2020年8月17日入库35L的信息,在之后无任何记录,但执法人员现场清点核实,有59瓶实验室废液(总计236L)和2桶有机、无机废液贮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9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1年9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1年9月27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内容复印件。

5.《危险废弃物台账》复印件。

6.《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

7.《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复印件。

8.《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8证明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未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要求对危废贮存管理,危废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违反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9.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9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

10.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1.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10-11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2.2021年1028《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证明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复查时,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其危险废物贮存场作了防渗处理,进行了分类分区域管理;设置有危废识别标志;于2021年10月21日向重庆弘邦环保有限公司转移处置HW-49其他废物830千克(900-041-49实验室废弃瓶373千克、900-047-49实验室废液457千克),执行了五联单制度(编号:2021500100073149);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已规范。

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2021年9月29日和2021年10月1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1〕6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159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

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通过执法人员的现场批评教育,我司相关管理人员深刻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立即实施以下措施进行整改:1.组织人员清理危险废物贮存间,将非危险废物清离;2.盘点危险废物贮存间存放的废液及废瓶,逐一称量、 复核重量及数量,重新进行台账登记,按流程申请并联系危险废物处理公司,将库存废弃物进行转移处置;3.重新规划危险废物贮存间分区储存布局,请专业装修施工人员按“三防”原则重新涂刷耐酸碱、耐腐蚀的涂层材料,并对废液存放位置设置围堰;4.对相关管理人员、操作使用人员进行法规培训,加强法律意识及规范操作意识。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事后态度端正,及时纠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其从轻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绿色源药业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11119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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