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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3-00018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3〕3号
日期: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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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327815033K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高瓷村**组**号

负责人*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9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验,根据其2022年9月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092209714)检验结果显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的要求。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9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2年9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9月8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2022年9月22日《检验报告》(No.2022092209714)

5.《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5证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7.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8.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7-8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9.2022年118日《检验报告》(No.2022110703915

证据9证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完成了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其油气回收系统所检项目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要求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2022年10月11日和2022年10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2〕27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225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书面陈述。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站事后立即对站内设施设备进行自检维修(附现场维修整改照片),并经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了检验合格报告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核认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的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规定的要求,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该加油站事后态度端正并积极完成整改,经检验其油气回收系统相关数据已符合国家标准,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我局决定予以其从轻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石油分公司荣昌广顺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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