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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3-00022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3〕7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3-01-11
  • [ 发布日期 ]
  • 2023-01-1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3〕7号
日期:2023-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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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580169928E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板桥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0月1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同时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公司废气和厂界环境噪声进行了监测,根据该站2022年10月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2〕第D87号)监测结果显示: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20221013-D87-CJ-1#夜间厂界环境噪声超标4dB(A),夜间厂界环境噪声最大声级超标3dB(A);20221013-D87-CJ-2#夜间厂界环境噪声超标2dB(A)。该行为已构成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及裁量理由

1.2022年10月1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

2.2022年10月13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10月13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复印件。

5.2022年10月19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2〕第D87号)。

证据1-5证明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3日存在排放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6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7.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8.2022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9.2022年1219《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2〕第D108)。

证据8-9证明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的夜间厂界环境噪声低于排放限值,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2年10月24日和2022年11月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2〕30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226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

我司针对噪音超标采取了相应的整改措施(附图)1.除尘器烟囱排放噪音,因消音设备老化效果减弱,重新制作了消音器;2.造型机排气口设备老化,增加了旋风除尘器,制作新的消音器;3.改装除尘器脉冲阀阀门增加消音器;4.调整铸造件敲砂时间;5.在铁框底铺一层砂缓冲产品掉进空铁框中的冲击音;6.购买新的布袋除尘。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虽在事后积极进行了一系列整改,但其存在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经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后续监测结论表明,该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在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淬智机械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3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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