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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3-00163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3〕8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2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3〕8号
日期:2023-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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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60K4091N

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

经营者:孙*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2月21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油烟净化器附着大量油污,且过滤滤芯已损坏。同时委托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餐饮店排放的废气进行了检测,根据其2023年3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惠源(检)字〔2023〕第WT432号)检测结论显示: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油烟平均排放浓度为3.1mg/m3不符合《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表1规定的排放标准。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2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2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2月21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2023年3月6日《检测报告》(惠源(检)字〔2023〕第WT432号)。

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表1复印件。

证据1-5证明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2023年2月21日排放的废气中油烟排放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标准。

6.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营者(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7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8.2023年4月10日《检测报告》(惠源(检)字〔2023〕第WT438号)。

证据8证明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已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油烟平均排放浓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9.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9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建立清洗、维护台账,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2023年3月8日和2023年4月26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3〕1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3〕1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油烟排放浓度不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经重庆惠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后续监测结论表明,该餐饮店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荣昌区昌元街道孙记餐饮店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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