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KKCAX2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玉峰村*****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
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2023年川渝跨界流域水环境联合执法移交问题线索对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冲洗废水未进入污水收集池,而是经由厂区雨水沟渠直接排入外环境,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现场对你公司雨水沟渠外排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4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3〕第D31号)结果显示,你公司雨水沟渠外排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0.5倍。该行为已构成涉嫌违反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视听资料;4.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6.雨水沟渠方位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拒不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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