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监督检查 > 环境保护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3-00165
  • [ 发文字号 ]
  • 荣环责改字〔2023〕3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3-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3-05-22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荣环责改字〔2023〕3号
日期:2023-05-22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WN6L4F

营业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盛业路***

负责人*

2023年4月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有四台正在生产的注塑机存在以下问题:两台注塑机吸气罩未开启;一台注塑机未安装吸气管道;一台注塑机吸气罩未对准注塑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注塑废气)进行治理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2023年4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检查视听资料、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违法主体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江津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3414日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