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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511945B/2023-00214
  • [ 发文字号 ]
  • 荣环罚字〔2023〕9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
  • [ 成文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1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环罚字〔2023〕9号
日期: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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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WN6L4F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盛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7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注塑车间有四台正在生产的注塑机存在以下问题:1.两台注塑机吸气罩未开启;2.一台注塑机未安装吸气管道;3.一台注塑机吸气罩未对准注塑点。

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注塑废气)进行治理,该行为已构成了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7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内容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2023年4月7日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注塑废气进行治理。

5.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5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6.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7.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6-7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8.《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500226MA5YWN6L4F001W)复印件。

证据8证明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的管理类别。

9.2023年5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9证明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3年4月17日和2023年5月24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3〕3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3〕2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1.两台注塑机集气罩未开启是因为员工未及时开启,属于偶然的疏忽大意。2.未安装吸气管道的注塑机为新购置设备,未正式生产。3.注塑机集气罩未对准集气点系喇叭口支架螺丝松动导致。4.针对此次检查提出的整改问题,我司于2023年5月5日整改完毕,请求免于处罚。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免于处罚的请求我局不予采纳,理由如下:一、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对产生的注塑废气进行治理的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系初次违法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密闭空间、设备中进行而未采取密闭措施,检查发现当场完成整改的;”之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该公司的陈述申辩均反映出其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未重视和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鉴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川捷电子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陆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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