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KKCAX2
住所: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玉峰村****号
法定代表人:刘*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18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冲洗废水未进入污水收集池,而是经由厂区雨水沟渠直接排入外环境。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该公司雨水沟渠外排水进行了采样监测,根据该站2023年4月21日出具的《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3〕第D31号)监测结论显示: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雨水沟渠外排处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0.5倍。该行为已构成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4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4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雨水沟渠方位示意图。
5.2023年4月11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6.2023年4月18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7.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污水采样原始记录》复印件。
8.2023年4月21日《监测报告》(荣环(监)字〔2023〕第D31号)。
证据1-8证明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9.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9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10.被询问人(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1.2023年5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3年5月16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证据11-12证明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冲洗废水已接入污水收集池。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3年4月24日和2023年5月25日,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向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3〕2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罚告〔2023〕3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未申请举行听证,但进行了书面陈述,其陈述申辩的主要内容如下:针对我司“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违规行为,我司已深刻认识到工作失误并积极落实整改。现申请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主要理由:一是我司已于5月16日完成整改。二是我司雨水沟渠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0.5倍,危害后果情节轻微。三是我司无主观故意违法。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经复查认为: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于处罚的请求我局不予采纳,该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免于处罚条款之规定情形,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虽是首次违法,但其在2023年4月11日经川渝水环境执法联合检查组现场指出该问题后,依然未引起重视并立即整改,至2023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仍然在通过雨水沟渠将不允许直接外排的冲洗废水排入外环境,属明显的主观故意行为。
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该公司已改正了环境违法行为,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其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及《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认定结果,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荣昌区东琨蛋鸡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陆仟捌佰柒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行政服务中心企业服务厅生态环境局窗口开具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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