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第二版)的通知》文件内容,现将涉及生态环境领域委托事项梳理如下。
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委托事项共12项,详情可见下表。
附表:1.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委托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事项名称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乡镇 (街道) |
委托权限 |
执法依据 |
委托依据 |
1 |
对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5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九十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2 |
对事故责任单位未按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后评估、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遗留的环境问题以及未根据后评估结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七)项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3 |
对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4 |
对未按规定安装或保证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六)项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5 |
对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6 |
对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一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第十九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7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8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9 |
对未将畜禽养殖废弃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0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1 |
对未按规定控制扬尘排放、采取防燃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四)(八)项;《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12 |
对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或限制采(碎)石区域内从事或扩大采(碎)石场生产规模的处罚 |
区生态环境局 |
所有镇(街道) |
行政检查权;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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