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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1-00150
  • [ 发文字号 ]
  • 荣卫发〔2020〕206号
  • [ 主题分类 ]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 体裁分类 ]
  • 公文;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 [ 成文日期 ]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 2020-05-24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0-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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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荣卫发〔2020206号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预案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522



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范围

本预案所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下列事件:

1.重大传染病疫情(法定报告传染病、未纳入法定报告但危害害严重的传染病);

2.中毒事件(群体性职业中毒、农药中毒、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物中毒等);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4.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主要包括:

(1) 肺鼠疫、肺炭疽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4) 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区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6)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 霍乱在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市)以外的地区。

(8) 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 霍乱在1周内发病1029例。

(4)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 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 腺鼠疫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 霍乱在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四、处理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建立准备充分、指挥有力、责任明确、反应灵敏、信息畅通的工作机制。


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区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一)应急指挥机构

区卫生健康委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健康委主任竹林村担任,成员由委领导班子成员、委办公室主任等组成。

(二)日常管理机构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办公室由卫生健康委分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各科室、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执法局、区级医院的负责人组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判断,对应急措施做出决策,组织、调度、指挥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

2.提请区政府协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动员当地群众参与预防控制,协调公众传媒开展健康教育和公众宣传;

3.掌握各专业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合理调配资源;

4.负责向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向政府提出疫区封锁等控制措施的申请;

5.收集、整理、汇总突发事件全过程的各类数据资料;组织各类分析会议,完成结案“工作报告”,指定专业人员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三)应急处置专家组

组建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流行病学、卫生监督、临床、检验等专家组成。

职责:

1.对危重病人或主要病例(包括首发病例)进行医学调查,明确诊断;

2.拟定病例筛查和治疗方案;

3.制定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方法;

4.判定本次突发事件的成因,并提出控制策略;

5.负责向决策指挥机构提供决策依据,指导专业人员开展调查研究;

6.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人诊断治疗、环境控制、实验室检测等的质量控制。

(四)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健康委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二、各机构职责

(一)区卫生健康委

1.负责公共卫生监测信息报告网络的建设和应急控制体系的建设;

2.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区各类公共卫生监测信息,为政府制定疾病预防控制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3.适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协调、组织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和现场控制,指派相关医院实施医疗救护;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规定时限(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计委作出“初步报告”,并负责对控制处理的情况进行“进程报告”;

5.协助、参与上级专业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6.提请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区群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负责监测信息报告和应急控制的技术管理、技术服务,承担业务技术培训和信息报告技术质量控制;

2.收集、核实、整理、汇总监测信息,建立有关信息数据库,定期作出统计分析和预测;

3.按规定要求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健康委报告监测信息和动态;

4.接到重大疫情或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经核实后,向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1小时内派出专业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理和现场控制,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初步报告”;

5.对诊断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可疑)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个案调查,依法实施控制措施,并认真做好协查通报工作;

6.随时收集、汇总、分析重大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资料,定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进程报告”,必要时实行“零报告”、“日报告”制度;

7.当重大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7天内,应及时完成“结案报告”,并向卫生健康委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三)区卫生监督执法局

1.依法对公共卫生监测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进行监督;

2.收集、核实、整理、汇总食物中毒、环境因素事件、医源性感染事件等公共卫生信息,建立数据库,并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

3.受理公众对公共卫生事件的投诉、举报;

4.接到中毒事件报告,经核实后,向卫生健康委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在1小时内派出专业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现场控制、样品采集和现场快速监测,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作出“初步报告”;

5.随时收集、汇总、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资料,定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作出“进程报告”;

6.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7天内,完成相应的调查“结案报告”,并向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卫生监督所报告。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负责本院及辖区范围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承担对辖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疾病预防控制、监测报告的业务技术管理和经常性督查;

2.收集、核实、整理、汇总本院及辖区范围内的疫情等各类监测信息,按不同公共卫生信息报告要求,分别向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执法局报告;

3.积极开展医疗救治,全力做好病人的抢救、治疗工作;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对重大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对本院和居住在辖区内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医学观察(可疑)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院内感染控制工作,指导病家开展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情况,并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监测工作。


第三部分 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加强和完善现有的疫情、中毒的监测与报告系统,做好日常监测工作,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对异常情况或特定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提高监测系统的敏感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一)法定传染病监测

1.监测内容:39种法定传染病个案资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监测资料。

2.监测方法:完善现有的法定传染病报告网,健全区、乡、村疫情网络建设。实行疫情网络直报制度,所有区级和乡镇(街道)卫生院按有关规定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日志和病案管理制度,及时通过网络报告疫情信息。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所)、个体诊所疾病报告管理,降低、控制疫情漏报。

 3.监测和报告机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卫生监测

1.监测内容:放射卫生(如放射源)、环境卫生(如水污染、公共场所环境)、社会因素、行为因素等卫生监测。

2.监测方法:根据我区实际,对危害我区人民群众健康的重点因素和疾病制定监测方案和计划,进行监测。

3.监测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

(三)疾病的症状监测

1.监测内容:主要开展一些重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和可能引起暴发流行的疾病及其相关症状进行监测。

2.监测方法:指定区级综合医院建立监测哨点。

3.监测机构:区卫生健康委指定为监测哨点的医院。

(四)实验室监测

1.监测内容:危害我区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病原体、传播疾病的媒介生物、菌株耐药性、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等。

 2.监测方法:指定监测实验室,开展相关内容监测,监测结果由区疾控中心统一汇总分析。

 3.监测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有关医疗机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

区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专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

(一)责任报告人和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二)信息报告的归口

传染病;传染病菌、毒种丢失;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环境因素所致的公害性疾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其他中毒等,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023-4678722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报区卫生监督执法局(电话:02381060110)。

(三)报告范围与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其报告标准不完全等同于《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判定标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分级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其中Ⅲ级及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上级卫生部门确认、分级)。

A、传染病

1、鼠疫: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6、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7、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8、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

9、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0、风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11、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12、登革热:1周内,一个区(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13、流行性出血热:1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4、钩端螺旋体病:1周内,同一自然村、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5、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16、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或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17、血吸虫病: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18、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19、流行性腮腺炎: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21、猩红热: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23、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24、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区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5、不明原因肺炎: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B、食物中毒:

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C、职业中毒: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D、其他中毒: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E、环境因素事件: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F、意外辐射照射事件: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例及以上。

G、传染病菌、毒种丢失: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H、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1、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2、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I、医源性感染事件: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J、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K、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报告程序和时限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健康委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计委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五)报告内容

A、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具体内容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

B、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区卫生健康委局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第四部分 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应急反应措施

(一)区卫生健康委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负责对本区卫生系统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经授权后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开展技术培训和演练: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二)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三)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当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周边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自行开展检测或分送上级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工作。

(四)卫生监督执法局

(1)在区卫生健康委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当应急反应终止的条件具备后,由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向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四、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和金华市卫计委。


第五部分 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完善信息系统和疾病预防控制、应急医疗救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费和应急药品、器械、设备的正常储备,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通信、交通、治安等保障行动,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5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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