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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00226MB1602900R/2021-0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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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预案
  • [ 成文日期 ]
  • 2021-04-02
  • [ 发布日期 ]
  • 2021-04-15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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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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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

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荣昌府发〔20216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目 录


1总则 5

1.1编制目的 5

1.2编制依据 5

1.3适用范围 5

1.4风险分析情况 6

1.5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 8

1.6 工作原则 9

1.7 应急预案体系 10

2 组织体系 12

2.1 领导机构 13

2.2 指挥机构 14

2.3 工作机构 16

3 预防、预测与预警 17

3.1 预防 17

3.2 预测 19

3.3 预警 19

4 应急响应 22

4.1 响应分级 22

4.2 信息报告 25

4.3 先期处置 26

4.4 指挥协调 27

4.5 现场处置 28

4.6 响应升级 31

4.7 信息发布 31

4.8 应急结束 32

5 后期处置 32

5.1 善后处置 32

5.2 调查评估 32

5.3 恢复重建 33

5.4 责任奖惩 33

6 应急保障 33

6.1 队伍保障 33

6.2 财力保障 34

6.3 物资保障 35

6.4 通信保障 35

6.5 治安保障 36

6.6 医疗卫生保障 36

6.7 交通运输保障 36

6.8 安全防护保障 37

6.9 公共设施保障 37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37

6.11 科技支撑保障 38

6.12 区域合作保障 38

7 预案管理 38

7.1 编制与修订 38

7.2 应急演练 39

7.3 宣传与培训 39

8 附则 40

附件1 区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41

附件2 应急联络通讯录 4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全面提高我区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反应迅速、运转有序、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可能发生的,及已经发生的或发生在其他地区但可能对我区造成较大影响、需要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配合上级政府或部门在我区开展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是我区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总体性工作方案,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本预案是指导编制我区各类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保障预案、综合预案等的纲领性预案。

1.4 风险分析情况

我区地处重庆西部,距重庆88公里,距成都246公里。东接大足区、永川区,南邻四川省泸州市,西与四川省隆昌市接壤,北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安岳县相邻。人口86万,全境南北长44.3公里,东西宽39.1公里,幅员面积1079.01方公里。以螺罐山为界,中北部为丘陵区,南部为岭谷区。全区总人口84.7万,常住人口72.03万,辖15个镇6个街道,共有92个行政村和64个社区。

通过对我区的风险调查分析,主要存在的公共事件风险见下表:

表1 区域内主要突发公共事件汇总表

4大类

分 类

主 要 种 类

自然灾害

水旱灾害

水灾

旱灾

气象灾害

暴雨、大风、大雾、寒潮、霜冻、雷电、冰雹、高温等

地震灾害

破坏性地震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生物灾害

林/农业有害生物事件

植物疫情

森林火灾

森林火灾

事故灾难

生产安全事故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事故

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建筑施工事故

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火灾事故

城区及工矿企业重特大火灾

交通运输事故

运输事故(含水上)

汽车运营事故

铁路运输事故

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

供水事故

排水事故

电力大面积中断事故

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燃气)事故

道路沉降坍塌事故

桥梁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

环境事件

重污染天气

辐射事故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其他

旅游公共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

传染病疫情

重大传染病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食物中毒)事件

职业危害

职业卫生事件

动物疫情

重大动物疫情(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

公共卫生事件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药品安全事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恐怖袭击事件

刑事案件

重特大刑事案件

经济安全事件

金融风险 

生活必需品供给事件

能源资源供给事件

群体性事件

涉外突发事件

上访、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民族宗教群体性事件

学校公共事件

其他

公共舆情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广播电视误播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公共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上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根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从小到大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分级情况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划分。

1.6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综合协同。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引导社会和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发挥基层一线的作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街道、镇、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3)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党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合理运用现有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依靠科技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6)信息公开,正确引导。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宣传引导的导向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7 应急预案体系

我区预案体系分为五个层次: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我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总体规范性文件,由区应急局牵头组织编制,区政府批准发布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2)《重庆市荣昌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重庆市荣昌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重庆市荣昌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四个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专项预案编制的指导性预案,大专项应急预案强化了区政府各部门分类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能,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处置和管理的基础。该四个大专项预案由区归口职能部门组织编制。

各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是各部门及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管理及处置和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后以部门名义印发,并报区政府备案。

4各镇街、管委会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镇街、管委会分别制定,经行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规定报区政府或区应急局备案;村(社区)应急预案经居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所在地镇街备案。

5我区大中型企业、要害部门、高危行业(包括中央在荣机构和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应急预案,并依法向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大型会展、文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编制应急预案

区政府各部门、中央在荣机构和单位均应结合实际,依据我区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在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我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的作用,以形成上下对接紧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和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预案与《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我区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

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如下:

图1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结构图

2.1 领导机构

在区委统一领导下,区政府是负责我区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区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处置救援、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重大问题,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区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 指挥机构

2.2.1 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

区政府发文或依据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成立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大专项应急总指挥部和专项指挥部(以下统称区指挥部),下设办事机构,明确成员单位。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

(2)指导和检查全区应急准备、救援工作和应急体系建设;

(3)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协作联动等工作机制;

(4)收集、掌握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依法发布预警信息,向上级报告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5)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镇街、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区各应急指挥部指挥长任命按文件要求执行,其任命原则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大专项总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处置工作,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总指挥长、事发行业(领域)分管副区长任副总指挥长,需要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援时,区人武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发生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专项指挥部负责处置,事发行业(领域)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副总指挥长由事发行业(领域)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未明确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由区政府统一领导,相关主管部门(单位)成立指挥机构;主管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临时指定。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件时,由上级政府指挥部指挥处置的,区指挥部服从上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做好先期处置。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主要职责部门(单位),为区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2.2.3 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区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的设置地点根据实际情况,按便于统筹协调、通讯联络、靠前指挥、安全稳定的原则确定。

其具体职责为:

(1)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调集应急物资、装备,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收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工作信息和应急处置情况。

现场指挥长和副指挥长由区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和特点等实际情况设立工作小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各组组长、副组长、参与单位及联络员,明确各组职责,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其中关于新闻报道、舆论控制、事后恢复重建、事件调查等属于延续性工作,应急结束后,按区指挥部指令继续后续处置。

2.3 工作机构

2.3.1 成员单位

区指挥部的成员单位通常由区级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组成,具体成员组成情况在专项预案里明确。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三定方案”文件规定的职能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管理等日常工作;按我区应急预案体系承担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负责行业(领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在区专项指挥部的指挥下,按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的应急职责分工开展应对工作。

2.3.2 镇街、管委会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各镇街、管委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管理等属地管理日常工作;编制和实施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协助上级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3.3 应急管理专家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收集有关行业(领域)技术人员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人员信息,建立区应急管理专家库。平时聘请专家开展、指导、检查、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和应对等工作,开展应急管理课题研究,对区应急体系等提出意见、建议;突发公共事件时召集专家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向区专项指挥部提出决策建议等咨询服务工作。

3 预防、预测与预警

3.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风险管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我区内的要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根据编制的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

我区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指挥部、专项办公室、委员会等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等开展安全、稳定、应急管理、落实上级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等日常工作的督查。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主要预防措施如下:

1)风险调查和评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类危险源与危险区域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我区安全风险分级管理,针对风险隐患采取安全防控措施,各职能部门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展趋势,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2)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应加强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制定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及应急准备工作,及时发现、化解各类风险和突发公共事件。

(3)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企事业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4)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应急物资、装备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的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协调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能力。

3.2 预测

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应充分利用现有监测技术,集成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信息;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体系,规范信息获取、报送、分析、发布形式和程序;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资金、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监测。

3.3 预警

3.3.1 确定预警级别

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危害程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在编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依据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区政府批准。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各归口职能部门预警平台,按照预警级别,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上级部门请示发布预警信息:

(1)收到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基层组织及社会公众的预警信息;

(2)通过企事业单位监测仪器的报警装置发出的报警信号;

3)通过政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信息监控平台而发出的预警信息;

(4)接到上级部门的预警信息指令;

(5)通过其他渠道获取的预警信息。

3.3.2 发布预警信息

接到报警信息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分析评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达到蓝色、黄色时,经区政府批准,通过区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预警级别达到橙色、红色时,区政府及时报告市政府,并提出预警级别建议。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及时通过应急广播、电视、报纸、短信、互联网、微博、微信、防空警报、电子显示屏、宣传车、传单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咨询渠道、发布时间和发布机关等。

3.3.3 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按照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加强预报,畅通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收报相关信息,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3)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周边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3.4 调整、解除预警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险情已经解除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参照市级级别标准确定,共分Ⅳ、Ⅲ、Ⅱ、Ⅰ四个级别;其分别对应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及指挥权限如下:

级响应,对应一般事件: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批准启动,可授权事发行业(领域)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处置,根据事件情况调集区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

级响应,对应较大事件:由分管副区长负责批准启动,由区政府统一指挥处置,组织调动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镇街、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协同处置。

级响应,对应重大事件:由区长负责批准启动,区政府统一指挥处置,组织调动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事发镇街、相关应急队伍进行协同处置,其他部门、镇街、管委会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根据需要听从指挥部安排调度。

级响应,对应特别重大事件:由区长负责批准启动,区政府统一指挥处置。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工作重心转移到应急处置工作上,区内各企事业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听从指挥部调度安排。

发生对政治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广、处置应对复杂、牵涉多个区县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市政府,我区依据实际情况由区长负责批准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区政府及其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和相关应急队伍按照上级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进行处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如下: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渠道

区应急局会同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信息。

区消防救援支队建立智慧消防预警、信息报告系统,利用智能大数据“119”云平台系统,通过重点火灾目标消防监控系统联网,分级管理,实现接收实时报警及事故信息传报智能化。

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区农业农村委、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统一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全市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依法统一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区公安局建立110联网报警平台,利用电话、互联网、无线网络等通讯方式,结合现代化电子防盗报警设备,为群众提供报警服务。区公安局建立社会安全事件预警和报告制度,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社会安全事件情况。

4.2.2 报告流程

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和有关单位要在本行政区域、本单位职能职责范围内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值守,建立本行政区域、本单位值班信息报送网络,收集、研判、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协调调度应急处置力量,及时传达和督办领导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指示)等。

突发公共事件后,严格落实20分钟内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的规定。紧急重大情况发生后,属地值班机构要掌握实时实地信息,核实有关情况,应报送现场语音、视频、图像等资料。对于波及范围较广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加强属地镇街和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对特定时间、特殊人群、敏感题材等事件,应不拘泥于涉事人数、财产金额,及时报告,并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发展,研判事态发展趋势。

信息报告做到及时、客观、真实、准确,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信息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初步原因、影响范围、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时,及时核实上报专项指挥部并抄送区台办、区委外办。

4.3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的规模、造成的后果达到区各专项预案启动响应条件时,由事发单位、镇街、管委会、区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等根据其应急预案要求,在专项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成立先期现场指挥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营救、转移、救治、安慰受伤害人员,疏散、劝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隔离、控制危险人员或物体(如:污染源、传染源等),维持现场秩序。

(3)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

(4)观测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专项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情况。

(5)上级救援力量到来后,及时汇报当前状况,引导救援人员到达救援处置位置。

4.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类型启动相应区专项预案应急响应,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

(2)现场指挥。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按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协同联动。应急救援队伍按规定的指挥关系、指挥权限和协同机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区指挥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4.5 现场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所需可按有关征用规定依法向区内单位和个人征用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等,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1)当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选择指挥场所,成立先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现场指挥部搭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掌握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收集事发地周边人口、地理、企业、物资、危险源等信息,辅助领导指挥决策。

做好现场信息获取工作,开展灾情研判,制定并启动现场处置方案。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周边受威胁群众并妥善安置,组织力量开展先期救援,搜救被困人员,救治受伤群众,排除险情,控制事态发展,避免灾害扩大升级。

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加强现场及周边管控,严控现场出入人员和车辆,开辟应急绿色通道,维护现场秩序,视现场情况上报信息。

立即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开展灾情评估及环境应急监测,保护环境敏感目标,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及时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交通运输、海事、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调度和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与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控制传染源,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工作。

妥善应对先期到场的新闻媒体,审慎发表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言论,坚决避免因言论不当造成负面舆情。

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责任单位积极落实现场指挥部指令:

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依法封锁有关场所、道路和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军事机关、广播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在先期处置过程中,应先避险、再抢险,有序疏散现场周围的社会公众,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决定处置方式,在确保不会造成新损害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抢险救援;对于部分需要专业救援人员处置的,应等待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处置,切不可盲目救援;若现场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或发生起火、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现场先期处置队伍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实施排爆、灭火、断电、断水、断气、疏散群众等措施,避免因处置不当造成次生、衍生灾害。

4.6 响应升级

1)当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应急处置。预计依靠我区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以区政府名义,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协调驻荣部队、周边相关区县参与处置工作。

2)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或其他区县提供援助和支持时,区政府将情况立即上报市政府,区政府做好先期应急处置。

4.7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区政府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方案,与相关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依法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信息。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8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险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工作结束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突发公共事件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区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查明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起因、性质、经过和影响,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市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报告;对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和评估。

5.3 恢复重建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尽快组织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油气、供热、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科学制定恢复重建和发展规划,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5.4 责任奖惩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对有关单位或者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衔接相关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组织参与跨区域应急救援。

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区综合应急救援中队和区消防救援支队,是我区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骨干力量。

基层应急队伍。我区镇街级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先期处置骨干力量。

社会应急队伍。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通过与基层单位签订应急救援合作协议,建成骨干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互为补充、互相支援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专业队伍。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本辖区的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警察队伍。区公安局的各警种力量是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主导力量,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时维持治安稳定、社会秩序、警戒保卫、交通管制的主要力量。

驻荣部队。通过建立军地联合机制,在险情紧急的情况下,由区政府直接向驻荣部队提出救援请求,驻荣部队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疏散、抢险救援、现场处置及灾后复建等工作。

区域联动。整合周边区县应急装备和应急力量,组织泸州市、内江市、荣昌区、永川区签订区域应急管理合作协议,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应急响应联动,共享应急管理资源信息。

6.2 财力保障

区政府应当将应急预案编制与演练、平台建设、物资储备、培训和宣传教育、救援队伍建设,以及监测与预警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区财政局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区审计局依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完善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社会分担机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推进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机制建设。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应急体系项目建设。

6.3 物资保障

区政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财政、商务、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区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根据专业应急救援业务需求,要配备应急救援和抢险装备、器材,建立应急装备数据库,及时对应急装备维护、更新,保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抢险和救援。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6.4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应急指挥平台体系,提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传播能力。各通讯公司为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加强各级综合应急信息平台、专业应急平台、区应急指挥中心建设,推动应急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数据交换、系统对接、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平台的智能化、规范化和实效性,增强信息汇集、辅助决策、指挥调度能力。

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局动态更新应急联络通讯录,目前我区应急联络通讯录见附件2

6.5 治安保障

区公安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各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6.7 交通运输保障

区公安局、区交通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应急运力协调机制,加强交通应急抢险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开设应急运输绿色通道,提高人员、物资紧急运输能力。健全水陆紧急运输服务队伍体系,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征用程序,完善补偿办法。

6.8 安全防护保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及涉险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9 公共设施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相关部门应结合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应急疏散和应急避难场所,充分利用公园绿地、露天广场、体育场(馆)、操场等公共场所;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要统筹规划建设必需的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注重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并保证避难场所的正常运营。

6.10 基础信息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区水利局应加强江河、湖泊、堤坝水情的监测、预报和预警,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提供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遥感监测、无人机航摄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图、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务。

区应急局不断更新建设应急信息平台,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6.11 科技支撑保障

区政府应当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应急管理科技自主创新,鼓励、扶持有关企业、机构研究开发用于突发公共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依靠科技提高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根据国家、市应急平台体系技术要求,建立健全区综合应急平台和专业应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共同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工作。

6.12 区域合作保障

区政府指导、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周边区县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加强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区域性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编制与修订

区应急局统筹全区预案体系建设。应急预案编制或修订应当在风险分析、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在编制或修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区级各部门、各镇街、管委会及企事业单位按预案体系要求,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预案报审备案、评估与修订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参与广泛、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整体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当结合实际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政府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企事业单位类应急预案应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7.3 宣传与培训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镇街、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多种形式推动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8 附则

1)本预案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市政府备案。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实施。


附件:1﹒区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2﹒应急联络通讯录

 件1 区应急预案体系框架图


 ……………………………………………………..

附件2 应急联络通讯录

1)区党政机关及有关组织、团体、单位应急联络通讯录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

联系电话

1

区纪委监委机关

46732056

32

区信访办

46733063

2

区委办公室

46733119

33

区大数据发展局

61471503

3

区委组织部

46732140

34

荣昌高新区管委会

81060786

4

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

46732104

35

新区建设管委会

46770646

5

区委统战部

61471288

36

现代农业畜牧业管委会

46761046

6

区委政法委

46732268

37

区旅游景区管委会

46766960

7

区委网信办(区网信办)

61471261

38

区供销合作社

46766919

8

区委编办

46742495

39

区法院

46784722

9

区政府办公室

46741006

40

区检察院

46783813

10

区发展改革委

46733047

41

区工商联

46732460

11

区教委

46786760

42

区总工会

46733425

12

区科技局

85265610

43

团区委

46777000

13

区经济信息委

46733269

44

区妇联

61471337

14

区公安局

46733529

45

区科协

61471418

15

区民政局

61478880

46

区红十字会

46338860

16

区司法局

46733713

47

区税务局

46782273

17

区财政局

46773825

48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46785304

18

区人力社保局

46781333

49

区市场监管局

46781113

19

区生态环境局

46733426

50

区气象局

46784186

20

区住房城乡建委

46733179

51

区消防救援支队

46783106

21

区城市管理局

46770178

52

区人武部

87331904

22

区交通局

46782222

53

区供电分公司

46732783

23

区水利局

85265169

54

电信荣昌分公司

46733261

24

区农业农村委

46778191

55

移动荣昌分公司

13996186096

25

区商务委

46731320

56

联通荣昌分公司

85262472

26

区文化旅游委

46789030

57

荣昌火车站

61484567

27

区卫生健康委

46785999

58

荣昌北站

64323442

28

区应急局

46551919

59

兴荣公司

46743358

29

区医保局

46772981

60

宏烨公司

85264908

30

区国资委

46788722

61

万灵山公司

46236185

31

区林业局

85265260




2)辖区镇街应急联络通讯录

序号

镇街

联系电话

序号

镇街

联系电话

1

昌元街道

61478269

12

龙集镇

46556066

2

昌州街道

61478117

13

仁义镇

46432699

3

广顺街道

46355141

14

河包镇

46280747

4

峰高街道

46212001

15

古昌镇

81060111

5

双河街道

46261002

16

吴家镇

46495566

6

安富街道

46321320

17

观胜镇

61478244

7

直升镇

46230032

18

铜鼓镇

46475373

8

万灵镇

46237035

19

清流镇

46480102

9

清升镇

46256011

20

盘龙镇

46510687

10

清江镇

46337318

21

远觉镇

46528093

11

荣隆镇

46551004






荣昌府发〔2021〕6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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