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荣昌府公〔2020〕104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改善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消除危旧房安全隐患,提升城市整体功能,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了《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荣昌府〔2020〕217号),现予以公告。该片区房屋征收具体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片区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签约时间:以征收人通知为准;
三、搬迁期限:以征收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四、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暂定为24个月,过渡时间为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至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通知交房之日止;
五、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
若该片区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荣昌区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荣昌区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改善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消除危旧房安全隐患,提升城市整体功能,根据《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房屋收购协议》的约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拟定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户数及面积
(一)征收范围: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该片区规划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涉及房屋所有权人15户,房屋建筑面积7412.37㎡。
二、征收实施单位
该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对象
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四、征收补偿原则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二)遵循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的原则。
五、被征收房屋价格
根据《昌州街道麒麟厂片区房屋收购协议》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偿。
六、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二)征收补偿按照独立产权证予以认定,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一个产权证有多个共有权人的仍按一户计算。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基本方式: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征收人一次性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具体内容如下: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住宅:按应补偿面积×4200元/㎡计算,另计发1次搬迁补助费2000元/证;非住宅:临街一层经营性用房,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9150元/㎡计算,其他非住宅,按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5200元/㎡计算,另计发1次搬迁补助费60元/㎡·户。
被征收空地的补偿。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无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对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出的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具体内容如下:
征收人原则上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并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所选安置房价值的差价。
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征收房证载面积相等部分不补差价,即“等面积不补差价”。被征收人所选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部分,按照4200元/㎡与被征收人结清房款。被征收人所选住宅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确认证载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4200元/㎡计算房款,超出10㎡以上的按照4800元/㎡算房款。被征收人所选临街一层经营性用房按9150元/㎡与被征收人结清房款,所选其他非住宅按5200元/㎡与被征收人结清房款。
搬迁补助费:住宅用房2000元/证,非住宅为60元/㎡·户。
被征收空地的补偿。征收范围内,企、事业单位无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容积率小于1的有证空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土地供应方式、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对土地进行评估,评估出的价格作为补偿依据。
签约时间、搬迁期限:签约时间以征收人通知为准;搬迁期限以征收人通知之日起15日内。
过渡方式、期限:该片区过渡方式为被征收人自行过渡,自行过渡期限暂定为24个月,过渡时间为取得该地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至新建房屋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通知交房之日止。
过渡费标准、支付方式:过渡费计算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为依据,根据《荣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费额补偿费标准的通知》(荣昌府发〔2013〕32号),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其过渡费标准如下:
(1)住宅:800元/月·户;
(2)临街经营性用房及其他非住宅:
临街一层经营性用房35元/平方米·月·户;
非临街一层其他非住宅20元/平方米·月·户;
二层非住宅15元/平方米·月·户;
三层及以上非住宅10元/平方米·月·户。
过渡费支付方式按年支付,若实际过渡期限超过24个月的,过渡期超出部分按上述标准执行至甲方正式通知交房为止。
被征收房屋原有的水、电、天然气等设施不予补偿,由征收人按照原标准在安置房中予以恢复,费用由征收人承担。如涉及相关设施更新换代,产生的差额部分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安置房的选择。
被征收人原则选择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最接近(正负10㎡以内)的房源。
安置区域、选房顺序及质量标准
安置房由征收人提供,具体位置以征收人实际提供的房源为准。
(1)在拟建1、2号楼进行安置,被征收人可在1、2号楼2层至30层户型中选择。
(2)选房顺序:安置的商业门面原则上按照现有门面位置顺序依次选房。
(3)选房时间:该项目建设方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后,选房时间以征收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售房前先选)。被征收人接通知后务必到场选房,如未按时参加选房,其选房顺序视为自动放弃。
商业门面的设计开间不小于3.6m,进深16~20m,层高不小于4.5m。
安置房质量标准。
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的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安置房的室内设施按商品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9. 安置房门牌号。
征收协议中约定的门牌号若与公安机关核定的门牌号不一致,以公安机关核定的门牌号为准。
10. 其他相关费用。
被征收人须按收购协议的约定缴纳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以及相关税费。
11. 资金结算。
搬迁补助费与第一年过渡费由征收人支付给被征收人。
待安置房竣工验收后,依据测绘报告面积进行结算。
七、违约责任
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双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生效之后,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事项执行,如其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八、签订征收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 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 水、电、气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销户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确认证件—签订协议—协议生效—腾空交房—结算相关费用。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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