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两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修改调整后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反馈至区住房城乡建委住房保障科。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传真:023-46774105,邮箱:785905176@qq.com
附件:1.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附件1:
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准入、退出等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昌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租赁管理。
第三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本区户口或在本区办理居住登记,且在本区合法就业;
(三)申请人在申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辖区内无房或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20公里及以上(自有产权房屋距离申请的房源点20公里以内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当前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可以在上述准入条件基础上,结合项目实际,细化和增加准入条件。运营单位制定的具体准入条件应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
第四条 申请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入住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居住材料(户口簿、本区公安机关制发的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
(三)申请人合法有效就业材料,如劳务合同、聘用协议、录用通知等;
(四)无住房及未承租其他保障房承诺书;
(五)运营单位根据准入条件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超过70平方米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对象标准,同等享受相关政策;可适量配置建筑面积不超过80-120平方米的家庭房以及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40平方米的高层次人才公寓;宿舍型房源为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的小户型。
第六条 一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无房且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既可以直接面向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配租,由申请人向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入住。
工(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优先或定向供应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七条 运营单位应按照准入条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住房情况由运营单位汇总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信息,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查,核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对审核未通过的申请人,运营单位不予出租。
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预审申请人条件,并集中向运营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运营单位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流程办理。
运营单位应当将申请、审核的材料随租赁合同建档,保留至合同期结束。
第八条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域内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调查评估,通过联席会议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取上限。租金上涨须提交联席会审定。
运营单位根据租金标准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价格(一房一价),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实际执行的租赁价格不得高于租金收取上限。
第九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应将承租人信息报运营单位建档登记。
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房屋修缮责任、违约责任、安全责任等条款。
租赁合同期限可结合承租人意愿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季度收取,但不得一次性预收超过12个月的租金,承租人主动要求缴纳超过12个月租金的除外。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租赁合同到期前1个月,承租人可提出续租申请,审核流程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二条 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租赁合同应当约定,租赁期间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运营单位或整体租赁的用人单位可解除租赁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二)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三)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饰、装修和改建、扩建等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影响房屋安全的或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故意损坏租住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的;
(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禁保障性租赁住房违规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运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汇总承租人信息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备,每月25日之前在重庆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系统更新项目相关信息。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状态。
租赁期内,承租人应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等范围内安全、合理地使用该房屋、设施设备及相关物品,在租赁期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运营单位等应当依法保护承租人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无关的领域。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遇上级部门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附件2
关于《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落实落地,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住房城乡建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规〔20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时间:2021年6月25日。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21号),发布时间:2022年1月30日。
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荣昌府办规〔2023〕7号),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二、文件制定过程
(一)起草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行文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
(二)征求意见情况。
召开征求意见会。2023年6月6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召集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荣昌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会,并要求与会单位根据会上讨论情况,在会后提交书面反馈意见。2023年6月9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收到反馈意见一份。2023年7月4日和7月24日,区住房城乡建委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再次发出第二次、第三次征求修改意见的函,无反馈意见。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简述
《管理办法》共十七条,包含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申请所需材料、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限定、租金标准、合同约定要求、退出条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责任等。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11月1日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部门街镇网站
其他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