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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民营企业“政银保” 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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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作相关要求,我局代区政府起草了《重庆市荣昌区民营企业“政银保”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2月8日18:00点前,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区财政局。

附件:1. 重庆市荣昌区民营企业“政银保”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民营企业“政银保”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征求 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联系人:龚晓枫;联系电话:023-46788081;邮箱:rcjrb@126.com。)
附件1

重庆市荣昌区民营企业“政银保”

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并加大对我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信贷投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政银保”流动性信用贷款(以下简称“政银保”)是指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保险机构、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企业发放的,主要以经营主体信用、保险机构保证保险、政府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和风险补偿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和中小微企业是在荣昌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并从事生产经营,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和中型企业,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不包括金融和房地产行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与荣昌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机构签订“政银保”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增信的保险机构。区政府委托重庆市荣昌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管理“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成立领导小组。本办法领导小组沿用荣昌区“融易贷”项目领导小组。即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金融事务中心、区工商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永川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分局、兴农担保公司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事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

区财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相关事宜;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筹集和调度安排,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保险机构和银行积极参与,对保险机构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受理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主管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信息收集初审;向合作保险机构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配合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管,帮助解决企业在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企业、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高新区外工业企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工业企业、区商务委负责商贸流通企业、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文旅企业。

兴农担保公司:为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与合作保险机构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受理合作保险机构提交的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做好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及代偿资金划转工作;收集分析贷款及风险补偿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进展情况。

人行永川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分局:加强对“政银保”发放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督促银行落实利率优惠政策,落实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责任;加强对保险机构和银行在实施“政银保”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经营主体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合作保险机构:负责落实保证保险增信政策宣传与推广,开辟绿色通道,严格限时,提升服务质效,提高业务效率;做好“政银保”项目保证保险审核增信,配合合作银行对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管、贷款收回、风险防控、数据监控等工作;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政银保”收放情况。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和使用

第七条 资金来源及规模。首期资金规模500万元,资金来源为整合其他财政增信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并根据“政银保”发放情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适时补充资金,贷款余额目标规模达到5亿元。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及运营收益一并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第八条 资金账户管理兴农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性质账户,封闭运行,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风险补偿资金只能用于“政银保”到期未归还资金本金的代偿。账户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须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九条 补偿金使用条件及标准。对于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逾期贷款,由合作保险机构按逾期贷款本金的80%先行代偿给银行,保险机构代偿后,按逾期贷款本金的30%补偿给保险机构。

第十条 风险补偿程序。当贷款项目逾期30天时,保险机构应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项目逾期情况,逾期60天以上贷款项目,由合作保险机构根据保证保险合同,先行向银行按逾期贷款本金的80%先行代偿,保险机构代偿后,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领导小组确认该企业符合补偿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贷款金额相符的,同意代偿申请并委托兴农担保公司划转补偿金,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代偿资金追偿。风险补偿资金发生代偿后,由保险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合作银行、兴农担保公司、借款企业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不包括利息、罚息等)。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分担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政银保”风险补偿实行风险熔断机制,以下情况会触发该机制:

1.当单个合作银行的保险赔款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2%时,应立即中止与该银行的合作,暂停该银行此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进行贷款方案改进,由领导小组、保险机构商议后决定是否恢复该银行业务合作。

2.在协议合作期内,当赔付率达到业务开办以来累计实收保费的150%或者贷款逾期率超过3%时,此业务暂停接入新单,待追偿实现,领导小组、保险机构、合作银行商定并调整授信标准后判定是否继续进行此业务。

3.对中止业务合作前已经发放的贷款,风险代偿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总的代偿金额不超过累计注入风险补偿资金的2倍。

第四章“政银保”基本条件与增信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

1.企业须满足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2.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支持发展方向,优先支持生猪产业企业、实体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区内主导产业企业。

3.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购买期货、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4.贷款资金仅限用于借款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生猪养殖企业贷款可用于养殖场建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项目投资、置换原有贷款等。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合作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刻收回该笔贷款。

5.企业绿色贷款业务除满足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应纳入人民银行绿色贷款范围内统计,且贷款用途为发展绿色产业。

第十四条 企业增信方式。

1.保险机构保证保险对贷款企业进行增信支持;

2.贷款企业须提供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及其家属的连带责任保证;

3.合作银行可根据贷款企业情况,要求企业提供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度20%的、符合授信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担保。

第五章“政银保”额度、期限、费率及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经过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企业,单个企业及单笔贷款最高不得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后可续贷。企业如要续贷,需在贷款到期前30个日内,由企业提出是否续贷的申请,连同保险机构和合作银行的续贷意见送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保费费率。保费费率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费率,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行业特性,按照下表执行保费费率,保费由借款企业向保险机构缴纳。

企业类型

执行费率

农林牧渔行业企业

1.2%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1.2%

专精特新企业

1.2%

区内上市挂牌及入库企业

1.2%

近5年内招商引资入驻荣昌企业

1.2%

市级科技型企业

1.4%

符合绿色贷款标准企业

1.4%

规上、限上企业

1.4%

其他中小微企业

1.6%

第十八条      保费补贴。区财政按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年,补贴期限为两年。在企业按期结清本息后,由保险公司统一收集企业贴保申请资料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复核并公示无异议后兑现保费补贴。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执行同期LPR利率或在LPR利率基础上合理加点浮动,加点浮动值不超过同期LPR利率的20%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十条 合作机构入围。依法合规设立的金融机构与兴农担保公司签订《“政银保”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或区工商联提交《重庆市荣昌区“政银保”申请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第二十二条 部门推荐。推荐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及行业支持方向等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并签章后向保险机构推荐,推荐情况需当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贷款发放。保险机构收到部门书面推荐意见后,按借款企业的意愿,由企业选择合作银行,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该企业的贷前调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在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后,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证保险增信、贷款审批和发放。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将贷款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附保证保险保单与贷款合同等)备案。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开展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贷款的使用、管理及企业的情况,及时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七章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半年根据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政银保”贷款余额、贷款户数进行考核评价,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与合作银行不得随意设置条件阻滞企业正常贷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银保”或贷款过程故意刁难企业的,经核实后,区政府停止与保险机构和该银行的合作。

第二十七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该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5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财政补贴,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高效服务企业,对在开展该项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问责。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尽职免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细则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附件1之附件:重庆市荣昌区“政银保”申请推荐表

附件1之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政银保”申请推荐表

                                                            单位:万元

企业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印章)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上年度纳税额

上年度净资产

在职职工人数

主营业务类型

有无未决诉讼

近三年有无重大处罚事项

是否首次贷款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贷款基本情况

申请贷款额度

申请贷款期限

拟合作银行

现有贷款余额

企业实控人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填报情况属实,本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并自愿接受部门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

承诺人:

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推荐日期:(签章)

保险机构推荐意见

推荐日期:(签章)

附件2

关于《重庆市荣昌区民营企业“政银保”

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切实加强政府助企纾困力度,并加大对我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的信贷投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使用、企业获贷要求和贷款规定、业务操作流程及监督管理等5大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内容主要为办法的指导思想。

第二部分内容主要详细说明成立领导小组以及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分工。

第三部分内容主要介绍风险补偿金的设立与使用。首期资金规模500万元,资金来源为整合其他财政增信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该资金由兴农担保公司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逾期贷款,由合作保险机构按逾期贷款本金的80%先行代偿给银行,保险机构代偿后,按逾期贷款本金的30%补偿给保险机构。

第四部分内容主要为具体说明企业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及增信方式,同时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保费费率作出相应规定。

第五部分内容主要说明办理“政银保”信用贷款的程序以及贷后管理等要求。

四、起草过程说明

区财政局在编制本办法过程中,通过认真调研,走访部分金融机构、企业,召开座谈会进行讨论修改。并结合我区实际,形成了《重庆市荣昌区民营企业“政银保”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永川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永川监管分局征求了意见,得到以上单位的大力指导。征求意见后将形成送审稿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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