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引导非居民用户提高节水意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绿色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等有关要求,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区水利局草拟了《荣昌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已征求吸纳相关部门、供水企业等意见建议。为进一步完善制度,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企业和相关单位积极建言献策,并于2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j402460@163.com
二、信函方式请寄至: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管理科(402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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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荣昌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荣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荣昌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重庆市关于印发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0﹞1号)有关要求,建立荣昌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实施范围为我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水量分档和加价标准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实际执行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扣减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后的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0.5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整改期内的落后产能企业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水量分为三档:一档为定额内,按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非居民分类用水综合水价标准执行;二档为超定额30%以内(不含30%),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倍执行;三档为超定额30%以上,超过部分按基准供水价格标准加价1.5倍执行。整改期内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由区经济信息委提供。
三、定额管理
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照重庆市颁布的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核定,用户超定额用水由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核定。
四、计费周期
以年度作为一个计费周期。
五、资金用途
非居民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坚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用于供水企业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确保和推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要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数据采集、定额核定等智能化管理,不断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全面落地提供有利条件。
七、执行时间
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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