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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扣留违法车辆当事人按期接受处理的公告
日期: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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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的规定,现有下列1874台车辆(见附件)因涉嫌交通违法,被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且被扣留之日起30日内未向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提供被扣留车辆的合法证明,现予以公告。请各位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相应车辆手续到我支队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附件: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2019年1月至2020年3月)执法扣留车辆登记表.xlsx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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