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信息 > 通知公告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 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 (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5-07-25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荣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

为稳步推进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

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http://www.rongch ang.gov.cn)公告,征求各拟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限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求意见对象为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红线内各房屋权利人,征求意见对象可在征求意见期限内通过书面形式向该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46786530

特此公告

附件: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57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

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户数面积

(一)征收范围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建构筑物(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征收户数及面积:该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15233㎡,涉及户数2户,房屋及建构筑物面积3778.5㎡。

二、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一)征收实施单位:本项目由征收部门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市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二)征收评估机构:按照《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确定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征收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及建构筑物和装饰装修进行评估。

三、征收补偿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渝建发〔202210号);

(六)《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渝建发〔202211号);

(七)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意见(荣昌府规〔202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八)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

四、征收补偿对象

G85银昆高速、G93成渝地区环线高速重庆高新区至荣昌区(川渝界)段(荣昌区境)改扩建项目红线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具有其他合法产权证明的权利人。

五、房屋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公平合理、及时补偿的原则。

六、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详见预评估报告。

七、征收补偿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面积应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存在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确无记载或记载不明确的,由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为准;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明确的,根据房屋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用途认定;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与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均不明确的,根据该房屋产权初始登记用途进行综合认定;无法综合认定的,按房屋实际用途认定。

经前款认定后,被征收人因被征收房屋用途变更而应依法补缴相关税费、土地价款等情况的,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用途变更前后的评估价值差,从该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中扣除相当价值的款项。

(二)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依据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2)奖励补助费用,根据《实施意见》,并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执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可获得如下奖励补助费用:

①搬迁补助奖励(计发1次):住宅用房2000/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30/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

②单户提前签约奖励:住宅用房100/户·日;非住宅用房: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部分:10/平方米·日;被征收房屋面积2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部分:6/平方米·日;被征收房屋面积500平方米(不含)以上部分:3/平方米·日。

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非住宅单户提前签约奖励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实行阶梯补偿。

③单户按期搬迁奖励:被征收房屋面积或认定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不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0000/户;被征收房屋面积及认定补偿面积在100平方米及以上(包含100平方米)奖励标准为22000/户。该奖励给予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单户奖励,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计发此奖励。

3)损失补偿费用,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①天然气户头补偿费:3500/户;

②水户头补偿费:600/户;

③电户头补偿费:600/;

④广电闭路设施补偿费:450/户;

⑤宽带补偿费:300/户;

以上为民用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标准(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不给予补偿),如有行业现行收费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非民用附属设施损失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安装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如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本项目评估机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的价值予以补偿。非住宅的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标准,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执行。

⑥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执行。

4)其他建(构)筑物补偿: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项目评估机构重庆华康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定的价值予以补偿。

5)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0%计算,另再给予3平方米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奖励。非住宅每户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根据评估价值计算奖励。

2.产权调换。

安置房源:荣隆工业园工业厂房或者荣隆镇所有新建商品房(取得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新建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包括商业商服、办公、仓储等)作为安置房源。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除获得上述货币补偿(1)至(4)项的补偿费用外,还可获得如下补偿费用:

1)搬迁补助奖励(计发1次):住宅用房2000/户·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仓库用房30/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

2)选择产权调换的,自签约期结束之日起计发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3)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交纳;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房屋征收部门交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纳。

八、资金结算

区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根据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结清相关款项。

九、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办理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他合法产权证明。

3水、电、气、闭路电视(数字电视)使用证或缴费发票及水费、电费、气费结清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货币安置:确认证件—签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产权调换:确认证件—确定安置房源—签订产权调换协议—腾空交房—领取房屋补偿费用。

十、法律责任

征收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者非法获得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阻碍征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生效时间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