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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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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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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告知单位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告知人曾维江、彭鹏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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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廖小洪单位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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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与被告知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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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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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6年1月31日15时49分许,唐绍亮到其到外侄廖小洪家中吃饭,双方喝了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导致抓扯,造成双方均受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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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廖小洪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且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安机关拟对廖小洪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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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公安机关不因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记录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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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及监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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