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4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收到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开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未按要求在十五日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经催告仍不前往接受处理或无法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拟对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附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人员名单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可以向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对罚款2000元以上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在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逾期未提出申辩的,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29日
(联系人:张警官、杜警官;联系电话:023-6147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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