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部门 > 区公安局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处罚/强制 > 办理结果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75XR/2026-00009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公安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4-30
  • [ 发布日期 ]
  • 2026-04-30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公安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日期:2026-04-30
字体:【 默认 超大
分享:

执行告知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告知人  唐锐 杜林  

被告知人   蓝祥永单位法定代表人       

监护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与被告知人关系)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6年2月13日19时55分许,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XY5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海螺社区居委会迎宾大道南段169号附409号朱家桥四号安置点与横过道路的朱闵润相撞,造成朱闵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6年03月09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此事故由你承担同等责任。此次系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罚款由交管系统作出)。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不因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记录其意见。)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及监护人)  

年  月  日  时  分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ICP备案:渝ICP备2021006398号-1 网站标识码:5002260001 渝公网安备:50022602000107号
提示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机器人形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政策解读 政策问答 便民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