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告知人 唐锐 杜林
被告知人 蓝祥永 单位法定代表人
监护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与被告知人关系)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6年2月13日19时55分许,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DXY55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海螺社区居委会迎宾大道南段169号附409号朱家桥四号安置点与横过道路的朱闵润相撞,造成朱闵润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6年03月09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认定此事故由你承担同等责任。此次系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罚款由交管系统作出)。
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 (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告知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不因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违法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记录其意见。)
答:
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被告知人(及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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