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区属国有企业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车辆管理,经研究决定,现将《重庆市荣昌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6月9日
重庆市荣昌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巩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成果,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结合荣昌区区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重庆市荣昌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所监管的区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实际控制企业,不含境外企业,下同。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配备的用于保障公务及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经营和业务保障专业用车及经营和业务保障普通用车(以下简称专业公务用车、普通公务用车)。其中普通公务车的车辆性质分为:应急保障车、商务接待车、其他经营和业务保障普通用车。
第四条 企业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化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区国资委作为区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公务用车的数量、标准、配备、处置等审核工作,指导企业开展本企业(集团)内部公务用车监督管理工作;各企业负责本企业(集团)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车辆购置及租赁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配备国产汽车。除特殊工作需要或无适配新能源汽车车型外,原则上全部采购配备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做到“应采尽采、应配尽配”。确需采购配备燃油公务用车的,须从严控制,经区国资委审核并报区政府分管区国资委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新能源汽车采购配备标准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新能源汽车的价格、排气量不得超过同类燃油公务用车标准。有关车型价格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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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价格 |
排气量(非新能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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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轿车 |
18万元以内 |
1.8升(含)以下 |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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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越野车(含SUV) |
25万元以内 |
2.5升(含)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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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商务车(含MPV) |
30万元以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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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中型客车 |
25万元以内 |
3.0升(含)以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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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 |
45万元以内 |
新能源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上述配备标准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七条 越野车、商务车配备使用管理。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商务车配备须从严从紧控制数量。确因工作性质需要,须配备越野车或商务车的,须配备国产车,原则上一个企业不超过 1 辆。越野车、商务车不得作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越野车、商务车必须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格
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八条 购置程序
(一)企业按照“报废一辆、新购一辆”的原则申请新购车辆。因企业改革或人员职数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购置车辆时,可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按现行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批。
(二)企业申请购置普通公务用车,经企业董事会审议后,由国企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国有企业普通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附件1),说明购置理由、购置标准,经区国资委审核后报分管区国资委领导审批后执行。
(三)企业申请购置专业公务用车,由国企提出书面报告及《国有企业专业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附件2),报区国资委审批后执行。
购置申请审批完成后,专业公务用车需在6个月内配备到位,普通公务用车需在1年内配备到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配备到位的,应重新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企业按照内部程序完成公务用车采购、上户等程序后,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租赁车辆的,应参照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公务车辆定点租赁相关文件执行。租赁车辆统一纳入公车管理,不得通过短租等方式变相超标准使用车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报国资委备案,企业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企业所有普通公务用车必须第一时间加装OBD,录入愉快政“公车在线”平台系统,张贴国有企业公务用车标识后方可使用。应急保障、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和重要、紧急、特殊、远距离公务可以统一调派公务用车保障公务出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严格落实集中管理、统一调派使用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车辆及司勤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派车审批,确保公务用车高效运行。防止出现不集中管理、分散停放,“一对一”固定服务个人,接送上下班等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台账,将车辆信息、油电充值信息、里程信息等登记在册,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派车、出行。同时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定期公示车辆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领导人员公务交通补贴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公务用车维修、美容、保险、加油等纳入集中采购管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美容、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制度,本文件未予明确事项、或涉及后续修订时,参照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车辆处置
第十五条 企业公务用车处置可采用报废、公开拍卖等方式。企业处置公务用车时,应严格按照企业内部程序处理,处置相关资料报区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公务用车报废条件为:一是里程数达20万公里以上;二是近三年修理费3万元以上;三是购车时间在10年以上。以上3个条件至少满足2个才能更新车辆。虽达到报废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十七条 因安全、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毁损需提前报废的,应当结合专业机构评估报告确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报区国资委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间公务用车调剂,由调出企业与调入企业共同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企业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不得不经审批、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和个人的车辆,或者违规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三)不得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
(五)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六)不得在车辆运行维护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七)不得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各企业承担公务用车管理主体责任,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对本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企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规的,按照管理层级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荣昌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区属国有企业购置公务车辆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荣国资发〔2020〕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荣昌区国有企业普通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
2. 《荣昌区国有企业专业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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