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旭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7日对你单位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荣昌人社监罚〔2025〕3号),责令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你单位在2025年12月18日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并且也未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催告书》,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通知书起的十日内履行如下义务:
缴纳罚款8000.00元(大写:捌仟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的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文书,现依法进行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荣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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