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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何友成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公示
日期:202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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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峰高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何友成(执业证号:32224091100044)因私自收取费用,违反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2019年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于2026年4月23日给予何友成警告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文书号:荣司罚决字〔2026〕第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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