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杭州盛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陈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41804736F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2幢4306室
3号
2026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公司位于重庆市荣昌区广顺街道黄家冲村九社的“盛夏公司广顺砂岩开采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建设项目在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其水洗砂工序从2025年底开始进行改建(总投资额人民币99.95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年4月9日《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9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表》复印件。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节选内容复印件。
6.杭州盛夏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盛夏黄家冲砂岩矿水洗工艺设备流程复印件。
证据1-6证明杭州盛夏实业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7.杭州盛夏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盛夏实业洗砂工序投资汇总表》及相关票据复印件。
证据7证明杭州盛夏实业有限公司“盛夏公司广顺砂岩开采项目”水洗砂工序的总投资额(人民币)为99.95万元。
8.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8证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9.被询问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杭州盛夏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9-10证明被询问人的身份。
11.2026年5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2.2026年5月13日现场执法视听资料。
证据11-12证明经执法人员复查核实,杭州盛夏实业有限公司已停止建设和生产。
13.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
证据13证明执法人员主体适格。
2026年4月16日和6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分别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荣环责改字〔2026〕9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荣环不罚告〔2026〕3号),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申请听证,也未进行书面陈述。
我局经复核认为:你公司“盛夏公司广顺砂岩开采项目”水洗砂工序未完全建成,且事后已停止建设和生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后果。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即开工建设,但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的;”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保护环境是企业的法定责任,绿色发展是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次环境违法行为,暴露出你公司存在生态环境守法意识淡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环境管理措施不力等问题。现对你公司提出严肃批评:以此为戒,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学习,主动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单位负责人必须摒弃侥幸心理,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荣昌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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