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富存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年5-8月份从事危险化学品(柴油)经营并获利720元。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和《重庆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许某富处人民币115000元(壹拾壹万伍仟元整)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720元(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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