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5日,G85银昆高速下行方向1317km+299m处(荣昌区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43.77万元。
重庆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辨识渝AM6***车辆存在人货混装风险并纳入管控,导致公司车辆人货混装处于失管状态;未制定和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空,未发现并消除渝AM6***车辆拆装座椅、违规装载和后轮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单位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裁量情节,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1〕55号)第九节突发事件部分,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规定:死亡2人,重伤人数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裁量阶次三档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750000元(柒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辨识渝AM6***车辆存在人货混装风险并纳入管控;未组织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发现并消除渝AM6***车辆拆装座椅、违规装载和后轮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其不满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等裁量情节,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1〕55号)第九节突发事件部分,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规定:死亡2人,重伤人数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裁量阶次三档的规定,关决定给予苏某人民币40981元(肆万零玖佰捌拾壹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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