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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6-00057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 2026-07-03
  • [ 发布日期 ]
  • 2026-07-03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G85银昆高速重庆荣昌 “9·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处罚决定
日期: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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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25日,G85银昆高速下行方向1317km+299m处(荣昌区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243.77万元。

重庆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未辨识渝AM6***车辆存在人货混装风险并纳入管控导致公司车辆人货混装处于失管状态未制定和明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落空未发现并消除渝AM6***车辆拆装座椅、违规装载和后轮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隐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单位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单位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裁量情节,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155号)第九节突发事件部分,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规定:死亡2人,重伤人数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裁量阶次三档的规定,决定给予重庆民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750000元(柒拾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某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组织辨识渝AM6***车辆存在人货混装风险并纳入管控;未组织建立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发现并消除渝AM6***车辆拆装座椅、违规装载和后轮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隐患。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应当给予其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鉴于其不满足《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从重等裁量情节,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155号)第九节突发事件部分,9.1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规定:死亡2人,重伤人数0人,直接经济损失不满500万元的,裁量阶次三档的规定,关决定给予苏某人民币40981元(肆万零玖佰捌拾壹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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