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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MB1602900R/2023-00075
  • [ 发文字号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监管
  • [ 成文日期 ]
  • 2023-11-06
  • [ 发布日期 ]
  • 2023-11-06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应急局
  • [ 有性 ]
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项目“4•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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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181354分,蒋某友在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迅速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等部门参加的“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项目‘4·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企业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情况,总结分析了事故主要教训,提出了防范整改的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经营者:胡某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3MABYRY****,类型:个体工商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22913日,经营场所: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8号,经营范围:住宿服务,餐饮服务。

(二)酒店租赁情况。

202347日,由黄某斌与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的经营者胡某权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胡某权将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8号的建筑商住楼一栋出租给黄某斌用作酒店经营使用,租期为15年,首年租金为19万元。黄某斌与雷某灵、金某强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对该租赁地进行改造后共同开展酒店经营活动,其股份占比为:黄某斌51,雷某灵39,金某强10

(二)项目基本情况。

2023414日,雷某灵、金某强与蒋某友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蒋某友承接原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1楼、2楼的装饰及部分墙体、地面的拆除项目,承接费用为3万元。2023415日至418日,蒋某友召集邱某洪、翁某全、吕某建三人至原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开展拆除作业,拆除作业任务由蒋某友具体安排。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4181554分,蒋某友在拆除原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2666号房间的厕所侧墙时,被倒塌的墙体埋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3523时许死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救援支队、昌州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经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无次生或衍生事故发生的趋势,未对周边造成安全或环境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蒋某友,男,55岁,身份证号码:5102**********3012,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河包镇黄檀村4218号,在原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过程中死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丧葬及善后赔偿费用:64万元。

四、事故现场勘查概况

202341817时,调查组相关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事故现场位于荣昌区昌州街道昌州大道东段8号(重庆桂通宾馆)2666号房间,埋压蒋某友的墙体呈不规则的长方体状,长边约210cm,短边约170cm,厚度约30cm,墙体左右侧及下侧有明显的施工拆除痕迹。(详见图一)


图一 蒋某友作业事故现场勘验图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蒋某友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欠缺。未按照从上至下的方式[1]拆除墙体,导致蒋某友被失稳墙体埋压。

(二)间接原因。

1. 黄某斌未保证发包的建构筑物拆除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违规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发包施工项目,未对发包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蒋某友违章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2.蒋某友不具备相应建设施工资质,违规承接建构筑物拆除项目,未严格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墙体拆除项目“4·18”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蒋某友,不具备相应建设施工资质,违规承接建构筑物拆除项目,未对拆除作业开展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业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安全作业技能欠缺,未按照从上至下的方式拆除墙体。蒋某友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予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黄某斌,未保证发包的建构筑物拆除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违规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发包建构筑物拆除项目,且未对发包的工程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蒋某友违章作业的不安全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2]、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4]、第二款[5]的规定,黄某斌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三条第二款[6]的规定,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应急管理局对黄某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由区安委办约谈的单位。

1﹒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作为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项目安全监管的属地街道办事处,制定了《昌州街道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检查计划》(昌州办事处发〔20235号),该计划未包含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项目;相关领导干部按照规定频次召开了辖区安全生产部署会议,并带队开展了安全检查。但针对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项目,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

2.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作为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制定了《2023年度建筑施工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荣建委发〔2023〕6号),该计划未包含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项目。2023年,通过会议传达、联合镇街安全检查等方式对镇街限额以下各类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督促指导。但在城市房屋装饰装修领域督促指导镇街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不充分,未认真对镇街城市房屋装饰装修项目安全监管情况进行核查。建议由重庆市荣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约谈。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黄某斌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切实履行发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应确保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对承包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昌州街道办事处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强化与建设施工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对辖区建设施工项目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格督促项目发包方、承包方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排查整治“三违”作业行为,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履行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的要求,系统研究并落实全区装饰装修工程的安全监管途径,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治理装饰装修项目违法发包、承包行为,探索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强化对镇街建设施工领域的督查、指导,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强力整治建设施工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荣昌区桂通商务酒店建构筑物拆除项目   

4·18”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     



[1] 违反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4.1.2条:“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作业面的孔洞应封闭。”的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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