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各建筑施工企业:
为把疫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支持企业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文件第38条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的项目,由企业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委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缓缴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备案前缴清。
二、延长房地产展示交易会时间
荣昌区第九届房地产展示交易会优惠政策时间原定从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3月31日,现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三、允许车库(位)办理预售许可
因受疫情影响,房地产市场疲软,企业发展面临较大压力。为加快房地产市场发展,对已达到预售(预租)条件的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办理车库(位)预售(预租)许可。
四、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
加快公积金贷款审批和银行放款速度,增加3家及以上公积金组合贷款发放银行,增加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额度,公积金贷款应贷尽贷,提高公积金政策覆盖率10%以上。
附件:其他涉企相关政策(摘抄)
重庆市荣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其他涉企相关政策(摘抄)
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渝住公积金委发〔2015〕2号)第5条:
加大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发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规模和发放力度,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市。贴息资金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差额计付,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贴息贷款承办银行要确保贷款资金额度,并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进行发放。
2.《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7条:
开展定向授信贷款。协调商业银行实施定向授信贷款,由商业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放定向授信贷款,增加贷款资金供应,最高可贷额度2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
3.《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0条:
减轻住房公积金缴存负担。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也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020年6月30日以后,凡符合我市规定缓缴条件的企业,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累计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
4.《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6条:
缓缴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减免政策,对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上一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减免50%;连续2年未发生拖欠的,减免60%;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的,全额减免。对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的项目,延长其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告知承诺期限,最迟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
5.《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22号)第37条:
调整项目资本金监管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项目施工进度,分楼栋申请使用项目资本金。疫情防控期间,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缓存期延至6个月;在疫情发生前已监管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周转确有困难、工程建设进度未达到申请使用节点要求的,可申请提前一个节点使用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各区县政府)
6.《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77条:
第七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依法出售车位(库),应当进行公告,不得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库),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有多余车位(库)的,可以向其他业主出售,每户业主总计购买住宅配套车位(库)不得超过二个;属非住宅配套车位(库)的,每户业主购买的车位(库)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持有房屋面积占总非住宅建筑物面积的比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仲裁裁决确认将建设单位的车位(库)权属登记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车位(库)的出售、租赁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设单位应当公开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
车位(库)有空余的,经公示后,可以临时出租给业主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次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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