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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普惠性政策(4条)
日期: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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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普惠性政策

1.支持对象:各就业见习基地(指在荣昌区内合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组织)。

执行标准:基本生活费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300元标准拨付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含)以上的,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见习基地留用人员差额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100元标准一次性拨付给见习基地,补贴期限按见习人员实际见习月数计算,时间1-12个月。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46215750

2.支持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 校毕业生

执行标准:对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按照1万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间为1年,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6月起执行,高校毕业生单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格认定以新参保首月或最近一次新续保首月的时间为准。补贴应当在满足补贴条件后的半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以“ 渝悦·就业 ”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6787478

3.支持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 1月 1 日至 12月 31 日,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后一年内,下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退捕渔民、去产能企业职工,以及公益性岗位就业登记人员等)。

执行标准: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后,根据不同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及等级等给予承训机构或企业、个人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参加我市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不超过1次(以培训开始时间为准),累计享受 3次职业培训补贴后,不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46787948

4.支持对象: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岁青年。

执行标准: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且仍在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照1500元/人标准补贴。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且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执行期限:2024年6月起执行,一次性扩岗补助应当在符合补贴条件后的3个月内进行申报,受理截止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申报时间以“渝悦·就业”应用的受理时间为准。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467874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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