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府办发﹝2020﹞81号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民营和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荣昌区民营和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重庆市荣昌区民营和小微企业
流动性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开展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工作的通知》(财金﹝2019﹞62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9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和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以下简称“融易贷”)是指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民营和小微企业发放的,主要以经营主体信用和政府风险补偿金作为增信手段和风险补偿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和小微企业是指在荣昌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并从事生产经营,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和房地产行业暂不纳入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荣昌区人民政府委托管理机构签订“融易贷”合作协议,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的银行。区政府委托重庆市荣昌区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农担保公司)管理“融易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 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荣昌区民营和小微企业流动性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经济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大数据发展局、荣昌高新区管委会、区金融事务中心、区工商联、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永川中心支行、永川银保监分局、兴农担保公司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事务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明确责任分工。
区财政局(区金融事务中心):牵头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事务工作,提请领导小组审定相关事宜;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筹集和调度安排,负责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银行积极参与,对合作银行进行业务评价考核,受理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主管部门职责:分别负责各自行业管理范围内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扶持政策的企业信息收集初审;向合作银行推荐有融资需求的企业,配合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管,帮助解决企业在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具体为: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业企业、区经济信息委负责高新区外工业企业、荣昌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高新区内工业企业、区商务委负责商贸流通企业、区文化旅游委负责文旅企业。
兴农担保公司:为风险补偿资金委托管理机构,负责依照本办法与合作银行签订具体合作协议;受理合作银行提交的企业贷款业务备案材料;开设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做好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及代偿资金划转工作;收集分析贷款及风险补偿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进展情况。
人行永川中心支行、永川银保监分局:加强对“融易贷”发放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落实;督促银行落实利率优惠政策,落实合作银行责任;加强对银行在实施“融易贷”过程中违规操作、侵害贷款经营主体利益行为的监督检查。
合作银行:负责落实授信政策宣传与推广,开辟绿色通道,严格限时办贷提升服务质效,提高融资效率;做好“融易贷”审核发放、使用监管、贷款收回、风险防控、数据监控等工作;按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融易贷”收放情况。
其他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职能职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和使用
第七条 资金来源及规模。首期资金规模3000万元,资金来源为2020年财政支持深化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奖励资金。后期整合原有的其他财政增信贷款产品风险补偿资金(即原有的财政增信贷款产品按原合作协议执行,协议到期后纳入本风险共担体系),并根据“融易贷”发放情况和财政预算安排情况适时补充资金,目标规模达到1亿元。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及运营收益一并作为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第八条 资金账户管理。兴农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资金,首期按照合作银行上月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比存放风险补偿资金,后期根据“融易贷”余额及贷款户数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性质账户,封闭运行,采取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风险补偿资金只能用于“融易贷”到期未归还资金本金的代偿。账户资金的提取和支用须经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九条 补偿金使用条件及标准。对于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逾期贷款本金给予最高60%的风险补偿。具体为:
1. 单笔贷款不高于2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逾期贷款60%的风险补偿;
2. 单笔贷款超过200万元不高于4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逾期贷款50%的风险补偿;
3. 单笔贷款超过400万元不高于600万元(含)人民币的,给予该笔逾期贷款40%的风险补偿。
第十条 风险补偿程序。逾期60天以上贷款项目,由合作银行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领导小组确认该企业符合补偿金使用条件且与备案贷款金额相符的,同意代偿申请并委托兴农担保公司划转补偿金,代偿处理工作应在收到合作银行书面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代偿资金追偿。风险补偿资金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兴农担保公司、借款企业主管部门或高新区管委会配合追收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经追偿和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分担比例返还至风险补偿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融易贷”风险补偿实行风险熔断机制,以下情况会触发该机制:
1. 当单个合作银行的风险代偿金额达到贷款余额的10%时,应立即中止与该银行的合作,暂停此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进行自查并提交贷款改进方案,由领导小组决定是否恢复该银行业务合作。
2. 在协议合作期限内,当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金额累积达到风险补偿资金池总额的50%后,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的业务合作,暂停发放贷款。经区政府同意,由区财政及时补足风险补偿资金并改进合作方案后恢复运营。
3. 对中止业务合作前已经发放的贷款,风险代偿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总的代偿金额不超过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第四章 “融易贷”基本条件与增信方式
第十三条 企业基本条件。
1. 企业须满足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
2. 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支持发展方向,优先支持生猪产业企业、实体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区内主导产业企业。
3. 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无购买期货、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经营行为,且其实际控制人及其家属无涉黑涉恶、参与高利贷、偷逃税、失信等不良记录或违法行为。
4. 贷款资金仅限用于借款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生猪养殖企业贷款可用于养殖场建设),不得用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转贷、项目投资、置换原有贷款等。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合作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即刻收回该笔贷款。
第十四条 企业增信方式。
1.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对贷款企业进行增信支持;
2. 贷款企业须提供实际控制人和大股东及其家属的连带责任保证;
3. 合作银行可根据贷款企业情况,要求企业提供评估价值不超过贷款额度20%的、符合授信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担保。
第五章 “融易贷”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五条 贷款额度。经过合作银行审核同意贷款的企业,单笔贷款最高不得超过600万元,单户企业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1-3年,到期后可续贷。企业如要续贷,需在贷款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提出是否续贷的申请,连同经办银行的续贷意见送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原则上全部实行最优惠利率,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按照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执行同期LPR利率或在LPR利率基础上合理加点浮动,加点浮动值不超过同期LPR利率的20%。
第六章 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入围。原则上合作金融机构需在荣昌设立分支机构(后期荣昌金融创新服务平台建立后,入驻金融机构可纳入合作范围)。兴农担保公司与合作机构签订《“融易贷”风险补偿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申请。符合贷款条件的民营小微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高新区管委会或区工商联提交《重庆市荣昌区“融易贷”申请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
第二十条 部门推荐。推荐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及行业支持方向等进行初步审核,提出书面意见并签章后向合作银行推荐,推荐情况需当日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原则上同一户企业只能向同一家银行机构推荐。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部门书面推荐意见后,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该企业的贷前调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在企业按规定提交授信所需材料后,合作银行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和发放。贷款发放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将贷款情况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附贷款合同等)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贷后管理。合作银行按其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跟踪和检查。相关部门负责协助开展贷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贷款的使用、管理及企业的情况,及时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的问题。
第七章 业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绩效评价。领导小组每半年根据合作银行“融易贷”贷款余额、贷款户数进行考核评价,并调整风险补偿金在各家银行的存放额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合作银行不得随意不得随意设置条件阻滞企业正常贷款,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融易贷”或贷款过程故意刁难企业的,经核实后,区政府停止与该银行的合作。
第二十五条 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避债务的企业,该企业不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5年内不得享受各类财政补贴,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落实专人具体负责,高效服务企业,对在开展该项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或徇私舞弊的,经查实后,按相关规定问责。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做到尽职尽责,尽职免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服务企业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相关细则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附件:重庆市荣昌区“融易贷”申请推荐表
附件
重庆市荣昌区“融易贷”申请推荐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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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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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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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业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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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未决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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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有无重大处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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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首次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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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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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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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基本情况 |
申请贷款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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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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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合作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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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贷款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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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控人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填报情况属实,本企业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并自愿接受部门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 承诺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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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
推荐日期: (签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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