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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1-03156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办发〔2021〕83号
  • [ 主题分类 ]
  • 农业、林业、水利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1-10-09
  • [ 发布日期 ]
  • 2021-10-28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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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园区管理,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渝府办发〔201998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2030),经研究制定《重庆市荣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9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荣昌区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是指立足农业优势特色主导产业,以规模化种养基地为基础,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聚集现代生产要素,按照“生产+加工+经营+科技”全产业链发展要求,发挥技术集成、产业融合、创业平台、核心辐射等功能作用,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现代农业建设水平领先的区域农业经济发展平台。

第二条 通过开展国家级、市级、区级产业园创建及认定工作,形成以国家级为龙头、市级为骨干、区级为基础的“三级联创”发展格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产业园建设。

第二章建设标准

第四条 发展导向。主导产业提质增效,示范引领产业振兴;产业链条要素集聚,示范引领优先发展;拓展延伸农业功能,示范引领融合驱动。

第五条 建设任务。制定完善建设规划,夯实基础建设配套,强化主导产业发展,推动科技集成运用,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探索实践改革创新,加大环境整治力度。

第六条 建设指标。

1. 规模适度。集中成片规模打造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万亩,其中核心区不低于5000亩。

2. 主导产业。主导产业12个,覆盖产业园面积达到50%以上,主导产业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50%以上;主导产业80%以上实行产业化经营;围绕主导产业,有2家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农产品初加工转化率达到70%以上,加工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2.51(或二三产业产值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3.51)。

3. 要素集聚。有2家以上科研单位为技术支撑,新型职业农民占农业生产经营者比例达到20%以上,农业科技贡献率达到65%以上;农业机械化率、信息化水平分别高于我区平均水平5%10%以上;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60%以上;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高于我区平均水平30%以上。

4. 绿色发展。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用薄膜全部回收处理,亩均化肥和农药施用量比全市平均水平低30%以上,且低于全区平均水平;产业园内农产品抽检合格率达到99%以上,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比例达到80%以上。

5. 联农带农。农户参加合作社的比例达到70%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产业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区平均水平20%以上。

第三章 申报创建

第七条 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区级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镇街配合申报创建。

现代农业产业园由区农业农村委牵头做好建设管理工作,区科技局牵头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申报创建国家级和市级产业园在区级产业园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区级产业园按成熟一个,申报认定一个的方式进行确定。

第九条 申报认定流程。

1. 编制创建规划。按照产业发展规划,结合全区特色产业布局,由区级主管部门牵头编制产业园创建总体规划,区级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做好协助配合。

2. 区级审定公布。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总体规划方案在充分征求意见后,按程序印发,纳入区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管理。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条 产业园必须建立资金管理及使用台账。

第十一条 产业园建设专项资金计划下达后60日内,由产业园所在镇街确定建设内容,经主管部门与区财政局商定后,报区政府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或终止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如需调整资金使用方案,须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复同意后方可调整实施;市级资金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程序办理调整资金使用方案。对擅自调整项目资金使用方案或终止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纳入负面清单管理,与今后的项目资金安排挂钩。

第五章 监测评估管理

第十三条 区级产业园实行监测评估、动态管理,每年底监测评估一次。

第十四条 建立年度评估考核机制。区级产业园由区级主管部门牵头收集园区内相关数据资料,对照市产业园创建指标进行自查打分,通过指标体系对产业园进行综合评估,年度评估结果作为次年财政资金安排的依据。

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进行认定,保留区级产业园命名;对连续2年监测评估不达标准的产业园予以撤销命名。

第十五条 建立推进调度机制。

1. 建立月度台账制。各属地镇街建立产业园创建工作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台账,由区级主管部门按时调度。

2、实行季度督导制。区级主管部门对产业园建设开展季度督导,强化指导协调,推动产业园创建工作。

3推行半年调度制。区级主管部门对产业园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调度。属地镇街应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报送产业园半年(全年)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至区级主管部门,区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区政府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农业科技园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工程等农业类园区参照执行。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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