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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047W/2026-00084
  • [ 发文字号 ]
  • 荣昌府公〔2026〕33号
  • [ 主题分类 ]
  • 土地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成文日期 ]
  • 2026-05-07
  • [ 发布日期 ]
  • 2026-05-07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人民政府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峰高街道东湖社区1组(原庙山村5社)
日期: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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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公告

荣昌区人民政府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收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湖社区1组(原庙山村5社)集体土地4.0475公顷,已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995号)批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了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具体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

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于公告期满前通过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的方式,向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签字、加盖手印(印章)并附具身份证明材料(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海棠七支路118209室;邮编:402460;联系电话:02346782267;联系人:廖卫)。

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本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三、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方式、期限

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身份证明、户口簿等材料到峰高街道办事处办理补偿安置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峰高街道办事处111室;联系电话:46217075;联系人:吕玉素)。

四、确定具体人员安置对象的期限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30日内,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具体人员安置对象按有关规定公示、初审、复核和核准。

本公告期限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20264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需要,荣昌区人民政府征收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湖社区1组(原庙山村5社)集体土地4.0475公顷。根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2310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征收荣昌区峰高街道东湖社区1组(原庙山村5社)集体土地4.0475公顷(农用地3.8160公顷,建设用地0.2315公顷)。   

二、征收目的

土地征收后,用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项目。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按照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乘以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2﹒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按照35000/人的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荣昌区人民政府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二)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其他地上建(构)筑物以实际清理丈量为准计算,补偿标准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附件3执行,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支付给所有权人。

(三)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

有证房屋残值按标准补偿后,由峰高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拆除。有证房屋残值补偿标准:钢砼结构40/㎡,砖混结构30/㎡,砖木结构25/㎡,其他结构20/㎡。

四、不予补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构)筑物;

(二)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栽种的青苗及花草、树木等附着物;

(三)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情形。

五、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共89人,由荣昌区房屋征地拆迁中心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的方式进行安置。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每个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为35000元。

六、住房安置

1.农村房屋补偿费。被搬迁住房以合法拥有所有权的建筑面积为准,按照《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荣昌府发〔202113号)制定公布的重置价格标准补偿。

2.住房安置对象。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及具体确定办法,按照《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3.住房安置方式。对住房安置对象采取安置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进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农村住房的,只在其享有宅基地权利的住房被搬迁时安置1次住房,不得重复安置住房。

1)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房源位于荣昌区峰高街道。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15㎡建筑面积的住房。

应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砖混结构房屋的重置价格标准(820/㎡)购买。

安置房以户为单位,根据应安置建筑面积,只能选择与安置房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因户型设计等原因,安置房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不满5㎡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80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5㎡及以上不满10㎡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建安造价(1600/㎡)购买;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10㎡及以上的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200/㎡)购买;每户购买安置住房面积最高不得超过该户应安置建筑面积40㎡。

因户型设计、住房安置对象意愿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3200/㎡)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2)货币安置。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建筑面积标准为每人30㎡;符合《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以申请15㎡建筑面积的住房。

货币安置款额等于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乘以应安置建筑面积。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为3200/㎡。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被搬迁的房屋按重置价格标准的50%予以补助。

1)被搬迁住房所有权人均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

2)被搬迁住房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合法拥有两处以上(含两处)的农村住房,且按《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4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不予住房安置的。

5﹒乡镇企业、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登记为非住宅用途的房屋按照重置价格补偿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6﹒住房搬迁费。征地搬迁农村住房,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被搬迁农户搬家及生产生活设施迁移。搬迁费按户实行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户(含3人)标准为5000/户,3人以上户标准为7000/户。

7﹒临时安置费。

1)安置房安置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按15/㎡·月计算并支付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期间的临时安置费。

2)住房货币安置的,以应安置建筑面积计算,按15/㎡·月计算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8﹒奖励补助政策。

1)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移交房屋的,按被拆迁有证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10%给予奖励;逾期未搬迁并移交的,不予奖励。

2)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并移交无证房屋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助;逾期未搬迁并移交的,不予补助。

①砖混结构108/㎡,②砖木结构84/㎡,③土墙结构60/㎡,④简易结构36/㎡。

3)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可以使用房票方式领取相应费用,除按荣建委发〔202343号规定享受奖励政策外(奖励金额=票面金额×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在3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使用房票的,增加使用金额的5%作为奖励;在6个月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使用房票的,增加使用金额的3%作为奖励。使用房票是指使用人与荣昌区内有现房和期房销售(应确保项目无交房风险)的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并完成网签备案,且用于购房的房票金额不低于补偿金额的50%

9.支付方式:征收机构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后,使用房票的,房票金额由征地机构支付给开发企业,其余资金60日内支付所有权人。不使用房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后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权人。

七、社会保障

对符合条件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缴费补贴。具体如下:

(一)补贴对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中,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以下人员不属于补贴对象:1.按照或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规定,已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2.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前已死亡,或已出国定居且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

(二)补贴年限。根据补贴对象在征收土地公告当月的年龄确定补贴年限,最低2年,最高15年。具体补贴年限如下:

补贴年限

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

女性:年满40周岁及以上

15

男性: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

14

年满38周岁不满40周岁

13

年满36周岁不满38周岁

12

年满34周岁不满36周岁

11

年满32周岁不满34周岁

10

年满30周岁不满32周岁

9

年满28周岁不满30周岁

8

年满26周岁不满28周岁

7

年满24周岁不满26周岁

6

年满22周岁不满24周岁

5

年满20周岁不满22周岁

4

年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

3

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2

(三)缴费补贴标准。缴费补贴标准为5500/人·年。

(四)其他事项。具体补贴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一)持有合法证照且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对生产经营者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

工业企业、经营性商业服务企业、规模化种植养殖企业设施设备需要搬迁的,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净值的15%20%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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