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未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关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示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的规定”。
下列216辆机动车(见附件,扣留时间均达6个月以上)因涉嫌交通违法,被我支队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且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机动车被扣留之日起30日内未向我支队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现予以公告。请各位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相应车辆手续到我支队接受处理。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依法进行处理。
附件:
拟公告报废车辆清单.xlsx
荣昌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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