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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索号 ]
  • 11500226009341100Q/2020-00116
  • [ 发文字号 ]
  • 荣财会〔2020〕10号
  • [ 主题分类 ]
  • 财政
  • [ 体裁分类 ]
  • 资金分配
  • [ 成文日期 ]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 2020-09-29
  • [ 发布机构 ]
  • 荣昌区财政局
  • [ 有性 ]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荣昌区区级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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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昌区区级政策预算绩效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荣财会〔202010号)


区级各部门(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912号)及《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荣委发〔202017号)有关要求,为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区财政局制定《荣昌区区级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荣昌区区级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2020921


附件:


荣昌区区级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提高财政政策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昌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荣委发〔202017号)精神,按照国家和重庆市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结合荣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级政策的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活动及其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策是指区级党委、政府及部门制定的影响财政收入或支出的政策。

第三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政策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制定的政策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和调整绩效目标,实施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应用监控和评价结果。各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政策调整挂钩机制,考核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指导部门开展政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策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章 绩效评估


第四条 政策制定部门负责对拟出台或调整的政策实施绩效评估。

拟以委、政府及其办公室等名义发布的政策,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开展绩效评估。

第五条 评估主体应结合政策的实施或调整范围,将以下事项作为评估内容或评估重点:  

(一)政策设立必要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中央和委、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是否属于公共财政投入或保障范围,是否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是否与其他政策重复交叉,决策过程是否科学规范等。

(二)政策目标合理性。主要评估政策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是否与部门单位的职责和中长期规划目标相匹配,目标及指标设定是否合理等。

(三)政策实施可持续性。主要评估政策落实是否有全面、有效的保障措施,相关资源是否能保障政策可持续实施,是否按规定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和债务风险评估等。

(四)政策资金合规性。主要评估筹资行为是否符合预算法、政府债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筹资规模是否合理,资金渠道及各类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资金投入重点是否突出,支持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

(五)政策时效性。主要评估政策设立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政策清理、退出或调整的机制是否健全,是否符合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有关内容。

第六条 政策的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应在政策送审前对政策进行绩效评估,并将绩效评估情况随同政策送审稿一并送审。

预算执行中拟出台影响当年预算的政策的,有关部门在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时应同时对绩效评估情况进行说明。


第三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七条 绩效目标以绩效指标的形式表述,由指标名称、指标类型、指标性质、指标值、计量单位、指标权重、指标说明等要素构成。各要素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标名称由一个词或一个词组、短语组成。

(二)指标类型分为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三)指标值为数字的,指标性质用=、≥、><、≤、[]中的一个符号表示;指标值是文字的,指标性质用“无”表示。

(四)指标值用数字或合格、达标等第三方可衡量的文字表示。

(五)计量单位应与指标值相匹配,其中与相对数相对应的计量单位为百分比。

(六)指标权重反映指标的重要程度,以百分制分配。

(七)指标说明是对绩效指标要素的说明,包括:指标要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说明,指标名称、指标值来源的说明,指标衡量方法及口径的说明,指标调整的说明等。

第八条 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负责编制政策绩效目标

政策绩效目标应与政策的实施周期相对应

第九条 政策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设置反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两类以上指标类型的绩效指标。

(二)指标数量不少于3个。

(三)合理可行。

(四)第三方可衡量。

(五)指标权重分配合理。

第十条 以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政策,起草部门应将绩效目标随同政策送审稿一并送审。

起草部门就政策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时,应同时提供绩效目标编制情况,财政部门就目标编制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一条 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负责政策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二条 对政策绩效的运行监控要结合政策实施中的绩效评价和相关项目绩效评价开展。

第十三条对因政策制定的依据或实施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低效、无效甚至对经济社会产生不利影响的政策,制定部门或起草部门应及时修改、废止或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政策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对财政政策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评价以法律、法规、规章、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第十六条 政策绩效评价主体应将政策绩效评估的重点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作为评价的重点。

第十七条 政策绩效评价分为自评和重点评价两种方式。

部门(单位)是自评的主体财政部门是重点评价的主体。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对本部门(单位)起草或制定的政策绩效进行自评。

第十九条 政策绩效在政策实施后每两个年度自评一次。

第二十条政策绩效的自评结果以自评报告的形式反映,应包括政策实施的基本情况,政策评价期及政策实施以来涉及的财政资金规模,评价期及政策实施以来政策绩效目标实现情况,重点评价内容分析,政策继续实施、调整或废止的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制定年度重点绩效评价计划时,可根据管理需要,对到期延续政策、涉及重大调整的政策,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重点评价。

门(单位)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共同配合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重点评价应系统反映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绩效等方面的内容,并通过绩效分析为完善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重点评价绩效指标的设置应结合财政部门发布的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设计符合政策绩效特点和政策实施要求的政策绩效指标,在聚焦政策产出和效益指标的同时,分析、提炼政策制定和政策实施应具备的核心指标。

重点评价绩效指标的确定由财政部门与被评价部门(单位)商定

第二十四条重点评价数据的收集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收集、梳理、统计、分析评价数据。要注重与历史数据的纵向比较,注重与相关部门、同类政策、相近区域的横向比较。

第二十五条重点评价绩效指标分值权重设置原则上在一级指标中,政策制定指标20分,政策实施指标35分,政策绩效指标45二级、三级指标分值在上一级指标权重范围内,按指标的重要性原则设置权重,但每个指标不低于2分,每个核心指标不低于5分。

第二十六条 各指标按照以下规则计分:

(一)定量指标:达到目标确定的标准的,计满分;低于目标确定的标准,偏离度在10%以内的,按照该指标分值权重平均扣分;偏离度超过10%的,不得分。

(二)定性指标:全部或基本达成预期指标的,计相应权重80%以上的分值;部分达成预期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的,计相应权重60%以上且低于80%的分值;未达成预期指标或效果较差的,不得分。

(三)不符合国家或重庆市标准的,不得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绩效的评价结论按照得分情况确定为四个等级:

(一)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

(二)得分在80分以上、低于90分的,为良。

(三)得分在60分以上、低于80分的,为中。

(四)得分不足60分的,为差。

第二十八条 重点评价结果由重点评价报告和重点评价表组成。

重点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政策概况。说明政策制定的背景、意义和作用,政策范围、扶持(补贴)标准、实施流程、管理和监督要求、实施期限,政策变化(修订)、与周边区域比较等信息情况。

(二)政策实施情况。资金来源、拨付及使用情况,配套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管理内容实施等情况。

(三)政策总目标和分年度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应分析,以及指标体系情况等。

(四)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情况。

(五)评价建议和结论情况。

(六)其他相关信息。

重点评价表包括汇总表和明细表,分别反映样本点汇总情况和明细情况。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政策绩效评价自评主体应当在评价结束后一个月内,将评价报告报政策制定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应将自评结果及重点评价结果纳入预算公开评审资料,作为审核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政策制定部门、财政部门应将政策的自评结果和重点评价结果报送区人大和区政府。

第三十二条政策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论,分别就政策取向采取“继续执行(适合)”“需要完善(一般或需要修订)”“清理退出(退出)”的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评价的政策文件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建议废止:

(一)政策的主要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规定。

(二)政策实施的客观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

(三)政策制定的主要目标未实现。

(四)政策实施不可持续。

(五)其他对社会经济发展不利或不必要的情况。

评价的政策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按照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镇道)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加强政策绩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事前绩效评估,是指在政策文件印发前,由有关部门对政策实施的必要性、投入的经济性、绩效目标的合理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筹资的合规性等问题进行论证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二)绩效目标,是指政策在一定时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三)运行监控,是指绩效监控责任主体在预算执行中,对预算执行进度与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同时监控,并根据监控情况采取措施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四)绩效评价,是指评价主体对评价对象的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价,提出评价结果利用建议的预算绩效管理活动。

(五)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政策绩效目标申报表

  1. 政策绩效监控及自评表

  2. 政策绩效自评报告格式(参考)

  3. 政策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框架(参考)

  4. 政策重点评价绩效报告格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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