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荣昌公(广)行罚决字〔2025〕1号
违法行为人唐某某,男,21岁,2003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500******30,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荣昌区**********,现住重庆市荣昌区************,工作单位无,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2年3月,唐某某协助石某某等人将诈骗所得共计3.5万元转账取现并获利1550元。经重庆市荣昌区公检法三家联席会议讨论,2024年12月26日荣昌区公安局终止对唐某某的侦查,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024年4月10日,经民警联系,唐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自首,以上事实有唐某某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三家联席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唐某某罚款1550元,行政拘留七日,并没收违法所得155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民警送至荣昌区拘留所执行,期限:2025年1月10日至2025年1月17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荣昌区国库集中收付核算中心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 没收违法所得清单共1份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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