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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 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荣昌区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司发〔202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级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在荣市级部门直属机构,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人民调解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管理。区司法局、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修订了《荣昌区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荣昌区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经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印发的《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修订《荣昌区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贴的对象
经推选或者接受聘任,报经区司法局登记备案,且进入“重庆调解在线”应用名录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第二条 补贴的种类
各类人民调解组织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案件补贴和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础补贴。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的分类
人民调解案件分为口头案件、书面案件两大类。口头案件不分等级,书面案件根据难易程度分为4个等级:简易纠纷、一般纠纷、重大纠纷、疑难纠纷。
(一)简易纠纷。主要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案情简单,不需要调查取证、无激化转化趋势,经当场现场调解即可化解的纠纷。
(二)一般纠纷。主要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涉案人数较少,涉及金额较小,调解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一次性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三)重大纠纷。纠纷较为复杂、事实认定难度较大、调解难度大、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或者咨询专家意见,邀请专家参与调解,涉案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经多方调查取证、多次会诊协商,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区域内涉及山林、水利、矿产资源等权益和权属的纠纷案件;
2.涉案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纠纷案件;
3.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征地拆迁的纠纷案件;
4.一般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5.一方当事人的成员为5人以上的非近亲关系的人员纠纷;
6.镇(街道)信访部门交办的、边界联调的纠纷案件;
7.反复多次调解成功的纠纷;
8.有人重伤、死亡的纠纷,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的纠纷。
(四)疑难纠纷。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酝酿时间长,调解周期较长,社会影响重大的,上级领导有批示指示督办的,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或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经过反复多次取证协商调解且履行难度大的,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酝酿时间长、参与人数多(20人以上)的纠纷案件;
2.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纠纷;
3.涉及较大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的纠纷案件;
4.涉及跨区(市、县)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5.重大涉法涉诉的纠纷案件;
6.上级领导批示督办的矛盾纠纷案件;
7.区级以上信访部门交办的陈年老案、工作量特别大的纠纷。
第四条 补贴标准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调解成功的口头案件按照10元/件,书面案件按照简易纠纷30-50元/件;一般纠纷60-80元/件;重大纠纷200元/件;疑难纠纷1000元/件。
在一个审核周期内,因同一事由引发的多个纠纷案件,按照一案一卷标准制作书面卷宗的。一方当事人为多名的,10名(含)以内按照80元/件标准审核补贴,10名以上50名(含)以内按照60元/件标准审核补贴,50名以上100名(含)以内按照50元/件标准审核补贴,100名以上200名(含)以内按照40元/件标准审核补贴,200名以上按照30元/件标准审核补贴。
调解不成功的,原则上不予发放补贴,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矛盾得到一定疏导,导入其他合法途径,为社会稳定作出积极贡献的,经区司法局局长办公会等严格审核程序后可适当给予补贴,并将相关情况报市司法局。
(二)专职人民调解员基础补贴标准。
1.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基础补贴按每月1100元至2000元补贴。
2.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基础补贴按每月1100元至1500元补贴。
3.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基础补贴按每月1100元补贴。
(三)专职人民调解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
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的专职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标准不高于400元/年/人。
第五条 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的审核
人民调解员将已经调解结案的案件按照“重庆调解在线”相关要求制作规范的卷宗。人民调解口头案件每月审核一次,每季度组织发放一次案件补贴。人民调解书面案件每季度为一个审核周期,书面卷宗提交时间为该季度次月的1日至10日进行,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案卷。提交资料包括:补贴明细表和对应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经审核合格的,以季度为周期按程序给予补贴。
(一)各镇街、村(社区)调委会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由所在镇(街)司法所初审后报所在镇(街)复审,最后报区司法局审定。
(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的人民调解案件卷宗,由设立(驻在、行业主管)单位初审后,报区司法局审定。
(三)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调解案件的调解补贴由所在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执行情况报辖区司法所备案。区司法局案件审核完毕后,将审核情况反馈到各镇街司法所及有关单位和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六条 补贴的公示
由司法所、有关单位和部门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案件补贴进行张榜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表报区司法局。
第七条 补贴的发放
兼职人民调解员补贴按调解的案件实行计件补贴,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由每月基础补贴和案件补贴组成。
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补贴由区司法局统一发放,以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人民调解员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鼓励镇街、有关单位和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辖区或行业专业领域内的人民调解案件配套补贴。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基础补贴由设立(驻在、行业主管)单位在公业务费定额中列支。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基础补贴由镇街发放。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基础补贴由设立企业发放。各发放单位以转账方式直接发放至专职人民调解员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人民调解组织设立(驻在、行业主管)单位为专职人民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经费保障
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调解的案件补贴,由区司法局在上级转移支付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区财政局给予配套补足。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基础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设立企业自行负责。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区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有关单位和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基础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人民调解组织设立(驻在、行业主管)单位负责。镇街、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基础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各镇街负责。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由区司法局管理,专职人民调解员的基础补贴由镇街和有关部门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镇街、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区司法局、区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有人民调解协议书被认定无效或夸大纠纷事实、虚报案件的,套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律追回相应案件补贴,并记录在案,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对违规的人民调解员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职在编公职人员不得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第十条 本区行政调解各项补贴经费管理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贴标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荣昌区财政局 重庆市荣昌区司法局关于印发〈荣昌区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荣财行〔2019〕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荣昌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明细表
2.荣昌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明细表
3.荣昌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公示表
附件1
荣昌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明细表
单位: 调委会(盖章) 制表人: 年 月 日
序号 |
当事人 |
案由 |
种类 |
调解结果 |
调解员 |
司法所审核 |
镇街(设立或驻在、行业主管单位)审核 |
司法局审核 |
备注 | ||||
金额 |
初审人 |
金额 |
审核人 |
金额 |
审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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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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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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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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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电话: |
本季度合计:调解纠纷__件,其中疑难纠纷_ 件、重大纠纷___件、一般纠纷___件、简易纠纷___件、口头纠纷___
件。注:种类指疑难纠纷、重大纠纷、一般纠纷、简易纠纷和口头纠纷。
附件2
荣昌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明细表
( 年第 季度)
填报单位: 制表人: 填报时间:
所属调委会 |
调解员姓名 |
调解件数及补贴金额 |
银行账号(开户行) | |||||||||||
口头纠纷 |
简易纠纷 |
一般纠纷 |
重大纠纷 |
疑难纠纷 |
合 计 | |||||||||
件数 |
金额(元) |
件数 |
金额(元) |
件数 |
金额(元) |
件数 |
金额(元) |
件数 |
金额(元) |
件数 |
金额(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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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小写: |
大写: |
|
分管财务领导: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审核人:
附件3
荣昌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公示表
单位: (公章)
单位 |
口头纠纷 |
简易纠纷 |
一般纠纷 |
重大纠纷 |
疑难纠纷 |
小计(元) |
xx调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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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调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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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调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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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调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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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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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监督电话:4677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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