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年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工作机构情况

机构名称: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机构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农业大厦17-18楼

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6785999

、本机关持有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重庆市荣昌区委、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市委、区委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责。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4.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6.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渠道主要有如下1个: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址:www.rongchang.cq.gov.cn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rongchang.cq.gov.cn)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递交申请表: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持相关有效证件到本机关办公地现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农业大厦1705办公室

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3——46785999

  1. 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荣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1705办公室;

收件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昌龙大道43号;

邮政编码:402460

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

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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