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3年版)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重庆市荣昌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办公地址: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昌龙大道43号附27号;

办公时间:08:30—12:00、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46787967

传真地址:023-46787122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 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单位领导及分工等情况;本单位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情况。

2. 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等文件;规章制度以外的本单位的其他文件。

3. 作动态。主要包括:本中心日常工作情况、业务工作情况、事项进展等信息。

4. 业务工作。牵头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部署的“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推进智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调工作;负责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等电子政务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区行政服务中心、镇(街道)公共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等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等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各审批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5. 办事指南。主要包括:咨询电话、投诉电话、受理地址等信息。

6. 财政预决算。

7.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8. 其他。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渠道。

1.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会议、活动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 通过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前,本单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关。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应当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和行政机关具体职能,确定受理机关。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单位依法受理向区政务管理办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物理状态提供,本单位不承担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量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昌龙大道43号附27号;收件人:区政务管理办;邮政编码:402460

2.传真申请。本单位接收信函申请,申请人确有需要的,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传真号码:023-46787122。传真发送后,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与本机关确认是否收到。

3.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事务厅综合科提出当面申请,综合科接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接收回执。

(三)申请提出。

申请人向本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规范、准确填写《重庆市荣昌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明,书面提出申请。申请表可以在重庆市荣昌区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表应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地址;

2.所需政府信息的特征描述,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制作机关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其他特征。

(四)申请办理。

1.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

(五)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本单位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4.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单位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版权所有: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重庆市荣昌区电子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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